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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之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發布時間:2017-08-23 編輯:Misrong

        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之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模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ㄒ唬⿷乇芸荚嚬ぷ鲄s隱瞞不報的;

         。ǘ┥米宰兏荚嚂r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ㄎ澹┰谠u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谠u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ň牛┢渌`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椴痪邆鋮⒓訃医逃荚嚄l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ǘ┮蛲婧雎毷,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ㄈ├帽O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ㄋ模﹤卧、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ㄎ澹┰趫鐾饨M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甘、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ㄆ撸┩祿Q、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ò耍┥米愿幕蛘呔幵、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ň牛├每荚嚬ぷ鞅憷髻V、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甘、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ㄈ﹨⑴c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ㄋ模├寐殭,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ㄎ澹┮源驌簟髲、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蚩荚嚬ぷ魅藛T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ò耍⿺_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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