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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生獎學金制度變革分析

        發布時間:2017-05-03 編輯:張莉

          我國舊的研究生資助模式是所謂的“公費”和“自費”制度。在研究生入學之初,高校的研究生招錄部門會根據學生的入學成績和本科表現評定其在研究生階段所享受的待遇。成績靠前、科研成果較多或者本科表現較好的同學會得到公費的待遇,而其他稍遜的同學則只能得到半公費或者自費的待遇。享受公費待遇的同學不但不用交學費,而且每月還能從學校領到國家補貼的生活費用,而半公費的同學則需要繳納一半的學費,自費的同學則需要繳納全額的學費,不過半公費和自費的同學也能每月從學校領到一定數額的國家研究生補貼。

        研究生獎學金制度變革分析

          舊的制度的弊端在于“一次評定,全程適用”。也就說,若是入學時被評為公費,即使在讀研期間表現再平庸,也能在讀研期間全程享受公費待遇,而對于那么沒有獲得公費資格的同學,即使讀研期間表現得相當出色,也沒有辦法由半公費或者自費轉為公費待遇。舊的以“公費”和“自費”為核心要素的獎助制度起不到倡導學習、鼓勵創新和科研的作用,在經濟大潮日益沖擊高校校園的背景下尤其顯得僵化不堪。

          實行新的獎助金制度以后,研究生第一年入學時的獎助金等級由入學成績決定。推薦免試的同學基本上都能獲得高于學費的獎助金,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同學中的成績優秀者,也能獲得高于學費的獎助金,其他的同學則能獲得相應的較低等級的獎助金或者需要自己籌集學費。但是,第一年評定的獎助金等級并不會適用于第二年。第二年,學校會根據研究生的在校表現情況重新評定獎助金等級,也是說獎助金評定實行的是動態的管理模式。與第一年完全由入學成績決定所獲得的獎助金等級不同,第二年的獎助金評定在學習成績之外會引入其他因素,比如科研成果、發表論文、社會活動等等。此外,新的獎助制度還設有配套的“三助”崗位,即學校設立一定數量的助研、助管和助教崗位,在校研究生可以申請相關崗位獲得相應的勞務回報,并且這些崗位對所有學生都是開放的。這樣一來,獎學金制度的改革,更有利于激發學生的科研態度,對學術的追求更加向往。

          新的獎助制度有如下優點:

          (1)通過階段性考核,對于創新思維敏捷、創新能力強、科研成果豐碩的研究生,可申請高一等級的獎助學金和各類科研創新基金;同時對于學業懶散、成果產出不顯著的研究生可申請到的獎助學金和各類基金就會相對減低或沒有。通過這種資助方式使研究生自身價值體現、創新熱情的激發與科學研究緊密聯系起來,還原了研究生培養過程的特征,即科學研究是研究生教育的本質。

          (2)合理的資助體系可以進一步發揮以科學研究為主導的導師負責制,賦予導師更大的招生及培養的自主權,從而調動導師培養研究生的積極性。通過改革激發責任感,使其為課題項目投入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從長遠來看,也有利于培養研究生及開展科研工作,也更能體現研究生導師的教育價值。缺乏科研課題或研究生培養質量不佳的導師將面臨著更大的壓力。通過動態調整導師研究生招生數量,可使各種資源更好地得到配置。

          我國的研究生獎學金制度正在不斷完善當中,將更有利于刺激同學們的學習及參加科研的熱情,既然決定了考研,就要用心對待,千萬不要因為學習成績不佳而影響了獎學金的評定,畢竟讀研的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能夠獲得研究生獎學金將大大減輕費用負擔,而且也是一項能力的象征,同學們應該努力爭取。

          當下中國教育的現實卻是,義務教育并不義務,也變成了變相的收費教育。既然政府沒有承擔起義務教育階段應有的義務,又何以單方面要求老百姓必須承擔起非義務教育階段出資的義務?

          有媒體報道,教育部已經正式決定,自明年起在全國各高校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教育部一位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研究生教育收費改革是“合情合理”的。因為研究生教育本來就是非義務教育,個人理應承擔費用。然而,從近期各大高校網站的討論看,這一看似合乎情理的改革仍然遭到質疑。

          首先,客觀上講,研究生教育收費改革,無形中抬高了窮孩子接受更高層教育的門檻。偏遠地區農村的孩子,本來在起跑線上就已經輸給了城市里長大的同齡人。他們進入城市接受四年本科教育,遠不足以彌補早期教育所造成的在素質上與城市孩子的差距,在競爭已近白熱化的人才市場上將再次輸給同齡的城里人。這也是近些年諸多農村出來的大學生選擇繼續就讀研究生以進一步提高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原因。而研究生教育實行收費,這無疑將迫使他們中許多人只能放棄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找一個回報率很低的工作。這反過來又會影響到貧困農村家庭的人力投資行為:因為高等教育費用已經讓這些家庭不堪重負,本指望孩子畢業后能有一份尊嚴、體面且收入較高的工作,但事與愿違。所以,這種負面的示范效應將使更多的后續家庭不會投資于孩子接受高層次教育之上。長此以往,農村與城市在教育方面的鴻溝勢必越拉越大。面對這種可能的后果,研究生教育改革也應該與其他改革舉措一樣,關照到“中國由世界上最大的城鄉差距”這樣一種現實。

          然而,這還不是最重要的。我認為,更應該令人深思的是,從研究生教育收費改革中所透露出的某些信息,甚至關乎改革的程序正當性問題。

          應該承認,中國教育部關于研究生教育收費的解釋是成立的。然而,研究生教育收費改革的邏輯合理性并沒有貫徹到其它教育改革領域。教育部既然認為非義務教育階段個人理應承擔費用,那么,從邏輯合理性的角度,很容易得出另外的結論:義務教育階段應該由國家承擔費用。然而,當下中國教育的現實卻是,義務教育并不義務,也成了變相的收費教育。既然政府沒有承擔起義務教育階段應有的義務,又何以單方面要求老百姓必須承擔起非義務教育階段出資的義務?

          其實,研究生教育收費作為一項改革舉措,其出臺的程序背后就已經隱含了某種不對稱博弈規則。據媒體透露,研究生教育收費改革的“始作俑者”是身為湖南人大代表的謝佑卿。在2002年3月6日下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一次討論會上,他僅僅以個人建議的形式提出了“關于研究生大部分教育費用應以個人自理為主”的主張。結果,人大會還沒有結束,14日上午,教育部有關方面就向謝佑卿代表正式書面答復,感謝并采納了他的建議。而與此相對比的一個嚴峻的現實是,連續幾年的人大會,都有代表按規定程序聯名提出農村義務教育應該免費的正式提案,卻遲遲未得到落實。

          由研究生教育收費改革聯想到其他各方面改革舉措,我們不能不對以下情況抱以警惕:因為改革主導與控制權的不對稱性,可能造成改革過程中成本分攤與收益分享的不對稱性。主導與控制改革路徑的強勢群體,可能首先想到的其實并不是改革合理性與否,而是想到改革的成本由誰承擔,改革的成果由誰分享。從而在選擇改革路徑時,有利于自己的改革就推行,而不利于自己的改革就遲滯。

          新制度經濟學一向認為,改革作為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廣義上的權利重新界定的過程。而權利的重新界定,必然造成利益格局的調整。這正如科斯所指出過的,“政府對權利的任何重新界定,都不可能達到雙贏,而必定是有利于一些人而不利于另一些人”。正因此,科斯曾經深刻地指出,“經濟學家與決策者都要清楚我們討論的問題具有交互性,即避免對A的損害將肯定會損害B的利益。我們必須決策的真正問題是,這個社會到底是應該允許A損害B,還是允許B損害A?”由此,對于包括研究生收費教育改革在內的任何一項改革舉措,都不應該以其邏輯上的合理性,而掩蓋了背后更重要也更具真實性的利益關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找到為改革所涉及到的利益各方都能接受的均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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