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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法律碩士考研法制史詳解

        發布時間:2017-06-28 編輯:張莉

          下面就是小編整理的法律碩士考研之法制史詳解,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參考。

          第一章奴隸制法律制度

          第一節中國法的起源

          一、中國國家與法起源于夏朝

          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王朝時,中國的國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中國國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據在于:

          1.夏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凌駕于全社會之上的世襲****帝王。

          2.夏已開始按地域劃分統治區域。這是國家產生依據

          3.夏朝已建立了完備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職官、監獄以及貢賦制度。

          4.夏朝還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國國家與法起源的特點

          中國國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這主要是:

          A氏族起源色彩B集權統治C與道德結合D刑事法規發達

          第二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導思想

          神權法思想一直是占統治地位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王權神授

          (二)天討與天罰

          二、西周法制指導思想

          西周統治者修正了傳統的神權政治學說,并確定了周王朝新的統治策略,

          (一)“以德配天”:“上天”只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罰”:實施德教,用刑寬緩,統治者把道德教化與刑罰鎮壓結合起來,形成了西周時期“禮”、“刑”結合的法制特色。

          (三)“刑罰世輕世重”:是指應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與嚴、輕與重,具體內容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法制觀的歷史影響是極為深遠的,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三、春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無占統治地位的指導思想,政治保守派從社會混亂不堪的現實出發,提出了新形勢下的“禮治”路線,主張“為國以禮”,“以禮明是非”。政治革新派則極力倡導“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和“事斷于法”堅決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級秩序與維護這種秩序的法律制度,試圖創造新型的法制來取代奴隸社會的禮制。

          第三節立法活動

          一、夏、商立法概況

          在夏、商兩代,調節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除夏王、商王發布的各種命令以外,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習慣法。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或代稱,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罰。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屬于代代相傳的習慣法以外,夏王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發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之一。

          (二)“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習慣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除此以外,國王發布的“誓”、“誥”、“命”等也是當時重要的法律淵源。

          二、兩周立法概況

          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特色,除傳統的“誓”“誥”“命”等王命以外,不公開的刑書和“禮”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宗族習慣法等也占有相當的比重。

          (一)周公制禮:相傳周公在攝政期間,曾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的周禮。周禮實際上已作為一種積極規范調整著西周時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周禮也是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時期的“禮” 禮”與“法”的關系是中國法制史上最為重要的課題之一。

          1.禮的概念。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范的總稱。

          2.禮的內容。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之下,又形成了“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范。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五禮:吉,兇,軍,賓,嘉。 吉禮是祭祀之禮,兇禮是喪葬之禮;軍禮是行軍打仗之禮;賓禮是迎賓待客之禮;嘉禮是冠婚之禮。

          3.周禮的性質和作用。西周時期,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范,已具備法的性質和作用。完全具備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三)呂刑:西周穆王時,令司寇呂侯作“呂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貫徹周初“明德慎罰”的指導思想。

          (四)九刑: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周朝的刑書。另一種含義是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五)遺訓、殷彝:遺訓即指先王留下的遺制,也包括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某些習慣。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統治者法律。

          三、春秋時期的立法概況

          秋中期以后,打破舊的法律傳統、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便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

          (一)鄭國“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二)鄧析的“竹刑”:公元前530年,鄧析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之上,稱為“竹刑”。最初屬私人著作,后來在鄭國流傳并為執政者所接受,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三)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之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四)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次劃時代的變革。成文法的公布,標志著奴隸制的法律體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體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的法律觀念、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

          2.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

          3.成文法的公布,也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和進步。

          4.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為戰國時期及戰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

          第四節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夏時有“昏、墨、賊、殺”的規定,“昏”是自己做了壞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貪得無厭,敗壞官位;“賊”是肆無忌憚地殺人。

          2.商朝的罪名已明顯多于夏朝,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對于政治性犯罪的懲罰。鎮壓“亂政”罪和“疑眾”罪,后世歷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來誅殺異已,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主要特點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為發達,分為三類:一是政治性犯罪,如違抗王命罪;二是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眾搶劫)罪;三是瀆職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過”。

          所謂“五過”,其具體內容是

          (1)“惟官”,指畏權勢而枉法;

          (2)“惟反”指報私怨而枉法;

          (3)“惟內”,是指為親屬裙帶而徇私;

          (4)“惟貨”指貪贓受賄而枉法;

          (5)“惟來”,指受私人請托而枉法。

          二、刑罰

          (一)“五刑”

          其歷史發展分為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兩大分階段。所謂奴隸制五刑,是指中國奴隸制時代長期存在的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常用刑。

          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額頭上刺字,再染上墨,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宮刑,是破壞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大辟,是死刑的總稱。

          (二)其他刑罰

          1.圜土之制。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近似于后世的拘役,

          3.贖刑。贖刑是一種刑罰執行的變通辦法,即允許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錢或物品折抵刑罰。

          三、刑罰適用原則

          (一)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原則

          (二)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原則

          (三)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

          (四)寬嚴適中原則

          四、禮刑關系

          (一)西周的禮刑一般關系:西周時期,“刑”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多指刑法和刑罰。

          (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法律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源于《禮記·曲禮》,始于西周。庶人以忙于生產勞動,又不具備貴族的身份和禮所要求的物質條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級貴族的各種禮儀行事。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寬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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