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已經公布了2016年考研復試錄取工作辦法,下面是小編搜集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了解。
為做好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根據教育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2015〕9號)、《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和《上海立信會計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暫行規定》(立信研〔2011〕180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工作原則
科學選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客觀評價,以人為本。
二、組織管理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錄取工作實施領導和統籌管理;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整體組織,制定相關工作規范與工作程序,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協調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設備、經費等;審計碩士教育中心負責復試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復試
(一)復試分數線
復試采取差額形式。復試分數線如下:
專業學位名稱 |
報考類型 |
總分 |
管理類聯考 綜合能力 |
英語二 |
審計 (025700) |
脫產學習(非定向) |
205 |
133 |
54 |
不脫產學習(定向) |
165 |
78 |
39 |
|
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 |
130 |
91 |
39 |
(二)資格審查
1.復試報到時進行考生報考資格審查。主要核查考生的報考信息表(含相片核對)、居民身份證、初試準考證、大學成績單、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應屆本科畢業生攜帶完整注冊的學生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并對考生提供的其他材料進行審核登記。
2.對于報考不脫產學習的考生,還須核查其工作證明;對于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的考生,還須核查由考生服役部隊簽發的《退出現役證》。
3.對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者,考生應按學校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4.對不符合教育部的規定及學校招生簡章中規定的報名條件者,不予復試。未進行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未通過的考生一律不予錄取。考生不按時參加復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復試資格。
(三)復試形式及內容
復試形式及內容按《上海立信會計學院2016年審計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復試科目》執行。
(四)試題命制
1.試題保密
復試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后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2.命題管理
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命題、制卷、保管、使用等各環節須有嚴格的涉密控制辦法,具體操作按另行制訂的命題管理辦法執行。
四、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在復試時,學校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同時采取“函調”的方式由考生所在單位提供有關情況,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進行考核。擬錄取名單確定后,學校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
五、體檢工作
體檢工作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要求和標準參照國家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文件執行。
六、錄取確定
(一)成績計算
1.復試總成績為面試成績與筆試成績之和,滿分為300分。
2.對有特殊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及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有突出表現者,由審計碩士教育中心組織專家評議,提出意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可適當加分,并計入復試總成績。
3.入學考試總成績實行百分制,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分別占總成績權重的60%和40%。計算公式為:初試總成績×0.6+復試總成績×0.4。
(二)確定擬錄取名單
1.錄取工作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確保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
2.復試總成績低于180分(滿分300分)、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任何一門成績低于60分(滿分100分)者,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及體檢不作量化計入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3.按第一志愿考生的入學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確定擬錄取名單。若第一志愿擬錄取考生不足,則再按調劑考生的入學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確定擬錄取名單。
4.若考生總成績相同,則按以下順序確定擬錄取名單:(1)面試成績;(2)有無審計、會計相關職業資格證書(CPA、ACCA、CIMA、CIA、CISA等相同層次的證書);(3)復試中的“審計基礎”或“數據庫基礎”科目成績;(4)復試中的“會計基礎”科目成績。
5.在學校上報錄取數據前,若有考生放棄擬錄取資格,則按入學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向下遞補。
6.擬錄取名單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由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統一公示,公示時間10個工作日,事前任何個人與單位均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七、調劑
調劑相關工作按《上海立信會計學院2016年不脫產學習(定向)和“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研究生調劑公告》執行。
八、監督復議
(一)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復試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加強對復試工作過程的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
(二)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監察小組開展全面監督,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工作進行全程巡視。
(三)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學位與研究生網站及時公布復試錄取辦法、復試考生及擬錄取考生信息等。
(四)實行復議制度。學校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指定專人受理和負責。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規定,嚴肅招生紀律,堅持公平、公正,維護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譽和國家研究生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制度的公信力。
九、其他事項
(一)定向就業的考生須在被錄取前與學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
(二)對參加復試而未予擬錄取的考生給予必要的解釋,做好對遺留問題的處理。
(三)對參與復試工作的人員情況、分組安排、復試人次等均需作詳盡記錄,以便用于工作檢查和統計。
(四)在復試和錄取期間,如教育部和學校有新的政策和規定,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將及時通告,并遵照執行。
十、附則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上海立信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