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4〕13號)等文件精神和山東省2015年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暨信息公開培訓工作會議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規則公平、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二)德智體全面衡量,客觀評價、擇優錄取、寧缺毋濫。
(三)突出重點,持續優化研究生教育結構。
二、組織管理
(一)學校成立2015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校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碩士研究生復試和錄取工作,審批復試錄取辦法和擬錄取名單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負責復試錄取日常工作。學校成立201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學校監督小組),負責復試各環節監督工作;監督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201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院(系)領導小組),成員應包括相關學科的帶頭人、學術骨干、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等,負責制定并實施本院(系)具體的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方案;成立以院(系)黨總支(黨委)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復試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復試各環節監督工作,并受理考生的舉報、投訴等事宜。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復試監督小組名單,分別報學校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學校監督小組備案。
(三)各院(系)成立專家復試小組,復試小組成員必須為本學科研究生導師,每組5~7人,另設秘書1人,復試小組成員不足5人的學科(專業)可與相近學科合并,負責組織復試工作。各院(系)專家復試小組名單報學校領導小組審核并報辦公室備案。
(四)各院(系)專家復試小組成員在面試時需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應召開復試小組會議,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明確復試人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范其工作行為。
(五)研究生處負責復試人員資格審查、體檢、英語聽力測試等。
三、資格審查
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對考生復試資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準考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本科學習期間成績證明(作為復試參考);往屆考生的本科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往屆考生《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應屆本科生完整注冊的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無原件考生一律不準參加復試。在國外獲得學歷、學位的考生,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認定證書,無此證明者不得錄取;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試。未按規定時間參加復試的考生按自動放棄復試資格處理。
四、復試工作
(一)復試時間
本年度復試時間為2015年3月21日~4月30日,分批次進行。
(二)實行差額復試
復試比例根據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上線生源情況確定。對初試合格生源充足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參加復試的考生人數應為本學科 (類別)、專業(領域)招生規模的120% - 150%,按總分排序。初試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120%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所有滿足本學科(專業)復試分數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參加復試。符合教育部初試成績加分項目的考生按教育部相關政策執行。
(三)復試內容及方式
復試分為專業測試、英語聽力測試和綜合素質測試三部分。
1. 專業測試:包括專業筆試和專業面試兩部分。
(1)專業筆試(二級學科):滿分100分,考試科目見《濱州醫學院2015年研究生招生簡章》,專業筆試工作由各院(系)統一組織進行。
(2)專業面試 :包括專業基本理論(二級學科、三級學科)、基本技能測試和專業外語測試等三部分內容,滿分300分。專業面試工作由相應的專家復試小組負責組織進行。面試結束后,由專家復試小組現場評分,由專人現場統計。
2. 英語聽力測試:由研究生處統一組織,滿分100分。
3. 綜合素質測試: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包括本學科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和實際工作表現等;事業心、責任心、紀律性、協作性;心理健康和人文素養等。
復試結束后,各學科復試小組認真填寫《濱州醫學院研究生復試登記表》,在規定時間內報學校研究生處。
(四)成績核算
總成績為初試成績與復試成績之和。具體分值見下表:
成績種類 |
科 目 |
滿 分 |
|
初試成績 |
政 治 |
100 |
|
英 語 |
100 |
||
綜 合 |
300 |
||
復試成績 |
專業筆試 |
100 |
|
專業面試 |
專業外語測試 |
50 |
|
專業基本理論測試 |
100 |
||
臨床(實驗)技能測試 |
150 |
||
英語聽力測試 |
100 |
||
總成績 |
1000 |
錄取成績=初試成績+復試成績
凡復試總成績低于300分、或專業面試成績低于180分、或專業筆試成績低于60分、或英語聽力測試缺考的,即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五)專家復試小組成員要嚴格按照復試標準和辦法評分,評分要客觀、公正,真實反映學生的實際水平。在復試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導師的主導作用。各院(系)須在復試結束當天公布考生的復試成績。
(六)各院(系)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要對主持和參加復試工作的教師、工作人員應進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和紀律的培訓,復試人員在復試中要嚴格執行復試程序和復試標準,必須認真做好筆試考場記錄、面試現場記錄,對復試工作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復試小組成員要嚴謹求實、辦事公正,筆試考場中要嚴格遵守監考員守則,面試中嚴禁面試教師隨意進出面試場所、嚴禁使用通訊設備,應杜絕一切與考試無關事項,保證復試的嚴肅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復試質量。
(七)擬錄取考生的名單應嚴格依據總成績在相應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排名確定,并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調劑到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考生在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錄取。各院(系)負責發放擬錄取考生調檔函。
五、調劑工作
(一)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可以在相近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調劑考生。調入學科(類別)、專業(領域)與第一志愿學科(類別)、專業(領域)應相同或相近,一般應統考科目相同,自命題考試科目相同或相近。
(二)凡第一志愿報考我校,分數達到我校復試分數基本要求,但按照比例未能進入所報專業復試的考生,可申請調劑到缺額專業,每人只能申請一個缺額專業。調劑考生報考專業與調劑專業的統考科目相同或相近。接收調劑考生各專業,將按照申請調劑考生初試成績確定復試人員,各專業復試將同期進行。各專業第一志愿考生和調劑專業考生錄取成績將分別計算,調劑專業考生成績將排在第一志愿考生之后。
(三)未完成招生計劃且不能在校內進行調劑的學科(專業),可接收外校調劑考生。原則應是調劑考生為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在符合教育部復試分數線同時應符合我校復試分數線,經學校領導小組審批,可申請調劑到我校,外校調劑考生在一志愿復試工作結束后進行復試,擇優錄取。
(四)外校調劑考生、校內調劑考生必須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生源調劑系統(https://www.chinayz.com.cn)進行網上調劑。
(五)所有擬錄取考生均須通過復試。對復試不合格、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各院(系)應在第一時間及時向考生本人發出不予錄取通知,并積極推薦、協助調劑到其他院校。
六、導師、碩士研究生雙向選擇制度
(一)研究生導師必須是經研究生處網站公布的2015年上崗導師。其中雙導師制是指兩位不同一級學科(專業)的導師共同參與指導同一名研究生。
(二)每位研究生導師選擇學生(包括作為第一導師和第二導師)不得超過2名(作為第一導師只招收1人,具有在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相應層次的其他在研國家級課題、或為泰山學者及以上層次人才者作為第一導師可招收2人)。校外兼職導師招收研究生最多1人(作為第一導師或第二導師),如作為第一導師,須由校內(包括兩所直屬附院)導師作為第二導師共同擔任。
(三)各院(系)應在復試完成確定錄取名單后,在限定時間內完成研究生導師和錄取考生的雙向選擇,并將名單上報研究生處。
七、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一)研究生處要提前在網上公布調劑公告、復試辦法等,并將復試結果等信息及時告知考生。
(二)擬錄取名單(含調劑錄取考生)須由研究生處在網上進行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八、監督和復議
(一)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各院(系)領導小組對招生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錄取結果負責,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等行為。對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二)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要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并派出監察員進行現場監察。
(三)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結果等信息應及時向考生公開。
(四)實行復議制度
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在學校相關復試信息公示期間內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及相關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考試違紀、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二)命題工作要嚴格按照復試日程執行,復試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系國家機密材料,須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廠印刷,并由2名專人監印,試卷印制過程中的廢卷、膠印版須按照秘密文件、資料銷毀的要求,及時銷毀。試卷應密封批改。
(三)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