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轉戶口條件有什么
申辦條件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并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后,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布。
激勵條件
(四)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是指持證期間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
(五)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并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國家職業資格中明確可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視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具體地區及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經認定后另行公布。
(七)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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