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辦理居住證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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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應當交驗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并填寫申請表格。
已經取得居住證的,應當交驗居住證。
與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證明;與非深圳市戶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還應當交驗承租人的居住證。
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已滿十六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一)在深圳市從業,包括就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
(三)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四)在深圳市創業并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
(五)在深圳市經批準的大專以上(含大專)全日制辦學機構中接受學歷教育;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滿十六周歲或者不符合前款條件的人員,發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第二十條 申辦居住證應當交驗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并填寫申請表;申辦《深圳市居住證》還應當按如下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一)以從業提出申請的,提交合法注冊單位提供的就業證明或者申請人所投資的經濟組織的工商登記注冊證明;
(二)以擁有物業提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請居住證的人員,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分別發給人才類居住證、海外人才類居住證;
(四)以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出申請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材料;
(五)以學習提出申請的,提交辦學機構出具的學習證明。
受理機構在受理居住證申請時,對二十至四十九周歲的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對不能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書面告知其在申請居住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補交計劃生育證明和自愿參加政府提供的免費孕情檢查,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在規定期限內補交計劃生育證明的,按規定發給居住證;
(二)經孕情檢查未懷孕的,發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在規定期限內補交計劃生育證明的,按規定轉為《深圳市居住證》;逾期不能補交的,其《深圳市臨時居住證》期滿不予延期;
(三)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補交計劃生育證明且未參加政府提供的免費孕情檢查或者經檢查懷孕的,不予辦理居住證。
市公安機關應當將采集的計劃生育信息及時提交市人口與計生部門,人口與計生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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