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建設學習型社會的目標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生涯學習的觀念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公眾所接受。不久前,一些法律界和教育界人士在人大和政協會議上提議,將法律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更改為“學習權”。筆者認為,后者的概念表述比前者更清晰,而且其含義的內涵與外延都要比前者寬泛得多,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分析——
其一,從權利的本性來說,權利既不是“天賦人權”,也不是來自于外力的賜予,而是來源于人內心的“權利意識”,只有首先具備權利意識,才會積極主動地為自己爭取權利和運用權利。如果內心缺乏權利意識,那么一切權利都談不上。比如中國古代歷史上的“白癡皇帝”或“嬰兒皇帝”,雖然貴為天子,但因為其心目中沒有絲毫權利意識,自然不可能主動地去運用權利做任何事情。
但是,從一個人的人生經歷、尤其是學習經歷來看,“受教育權”的尷尬之處就它往往是由別人代為行使的。從進入幼兒園直到大學畢業,人在這一階段的身份是“職業受教育者”(如果繼續脫產學習,如讀研究生等,這一階段還會相應延長),而這個階段的人大多數時間處于成長期,在進入高校之前基本上都屬于未成年人。按照法律的解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所以根本沒有資格或能力去行使屬于自己的各項權利。教育機構的選擇,及其所接受的教育內容與形式,基本上是由其監護人(主要是家長,也包括其他社會機構)“包辦”的,本人很難有任何自主權。針對未成年的受教育者,教育機構與教育者同時還需要扮演“管理者”的角色,這就更加強化了教育機構與教育者的主導地位,使受教育者的權利進一步弱化。
而對于成年學習者來說,上述尷尬完全可以避免,因為其已經有能力自由地選擇教育機構和學習的內容與形式,能夠在學習的過程中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甚至能夠自主地安排學習時間。由此可見,在生涯學習過程中,學習者已經在“教”與“學”的關系中,越來越多地占據了主導地位,學習者真正成為學習的主體,而教育機構卻漸漸成為客體。所以,從權利意識的角度分析,用“學習權”取代“受教育權”,能夠更多地體現出以學習者為本的特征,突出學習者的權利主體地位。
其二,“學習”和“教育”這兩個概念彼此之間雖然有關聯,但內在含義不同。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6年做出的權威解釋,“學習”是指“在行為、信息、知識、理解力、態度、技能或能力上所發生的、能夠保持但不能歸結于身體發育或天性行為方式發展的種種變化”;而“教育”是指“有組織的、持續的并以引發學習為目的的交流”?梢,“學習”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都要比“教育”要寬泛得多,可以涵蓋“教育”的全部內容,但“學習”的許多內容,卻是“教育”的概念所不具備的。綜觀人類的發展歷程,學習活動幾乎是從始至終伴隨著人類的進化,見證了人類從猿到人、從刀耕火種到火箭飛船的知識積累與飛躍;而人類有組織、有目的的教育活動,卻僅僅是從五千年的文明史開始的,并且始終是為學習服務的一種形式。所以,“學習權”比“受教育權”具有更高的概括性、延展性與綜合性。
通過上述兩個角度的分析,筆者贊同將沿用了數十年的“受教育權”更改為“學習權”,使現行的法律法規能夠更加適用于未來的學習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