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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合同陷阱
小心合同陷阱
合同,是招聘方與應聘方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依據。在簽訂聘用合同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寫進合同的內容應是相互協商的結果,應體現出雙方的權利。合同,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約束的是雙方的行為,而不僅僅只是一方的行為。當一方的行為違背了合同規定,另一方有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力。
在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今天,合同已成為規范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職者與對方簽訂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過來,合同也許就會變成對自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武器。
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種:
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并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為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愿懷疑對方的誠意?墒,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對方是小人,那些許諾就會變成五顏六色的肥皂泡。
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范式的合同來為自己辯護,最后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單方合同。一些企業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如,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等,而合同上關于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工作,違心地簽了合同,卻不知這樣做的結果也許是用人單位更無視勞動者的安全,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也許連討個說法的機會也沒有。
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于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單位一手炮制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失去了這個武器,不但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簽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
案例:合同馬虎不得在就業市場,因為不平等合同引發的糾紛比比皆是。
一些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不少不合法的條款,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正是利用求職者合同意識淡薄、法律觀念不強、求職心切或盲目輕信設下合同陷阱,當經驗欠缺的求職者掉進陷阱后大呼上當時,常常已身不由己,合同上白紙黑字簽著自己的名字,許多人在無可奈何之下,只好任人宰割。
不久前,筆者曾收到一封來信。寫信的是一位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自述是一位掉進合同陷阱的受害者。在畢業前的一次人才招聘會上,他將自己的簡歷投給了一家房地產公司。公司一位副總經理與他交談后表示對他很滿意,希望能當場簽下合同。當時他滿心高興,因為對方許諾,去了后有住房,而且月薪3000元以上。他說他當時沒有絲毫猶豫就同意當場簽約,生怕過了這個村就沒那個店,想早早把這個好機會攥在手里。對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瀏覽了一下合同,合同格式很規范,合同條文也都很專業,雙方的權利義務似乎也規定得很清楚。他幾乎是懷著一種興奮的心情在上面簽下了自己的名字。他的職位是公司銷售部銷售員。進了公司他才知道,所謂的月工資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個子虛烏有的數字。因為銷售人員的工資實行的是上不封頂下不保底,與銷售額直接掛鉤。銷售部有十幾名銷售員,只有一位業績突出的銷售員曾拿到過qa3000qa多元的月工資。對方許諾的住房其實是一間破舊的倉庫,不30平方米,擠住著8個人。這一切與對方的許諾相距甚遠。他憤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公司副總要跟他理論。對方陰沉著臉說:“那是口頭上說的,并沒有寫進合同,再說,你如果好好干,月工資肯定不會低于3000元,至于住房嘛,不就是條件差點兒嗎。”
他找出當初與對方簽訂的合同,在工資條款里只寫著“工資待遇高”,在住房條款里用詞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處”?吹竭@里,他大呼上當,可是再往下看,卻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規定,聘用期為3年,應聘方如毀約,需按毀約時間交納違約金,違約金為每年5000元。也就是說,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向公司交納1.5萬元違約金。
這種故意在合同里使用概念模糊的語言偷偷埋下炸彈的手段,侵害的是應聘者的權利。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斟字酌句進行推敲,謹防合同陷阱,更要謹防對方在合同中埋炸彈。
這種不平等合同、陷阱合同最容易出現在就業市場僧多粥少的時候,這種時候,招聘方常常處于強勢地位,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明知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也只好委屈求全違心地簽上自己的名字。但更多的人是合同意識淡薄,經驗不足或求職心切,不小心掉進合同陷阱。
借試用期榨取廉價勞動力試用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和正式錄用后差異較大,而招聘的費用又微乎其微,一些用人單位就無休止的“試用”或“實習”來獲得畢業生的廉價勞動力。這類陷阱是最無奈的,無論試用期多長,最后人家解聘你總有理由。并且關于試用期的長短、待遇一般都是公司企業口頭承諾,而求職心切的學生也不敢提出簽合同的要求,最后的結果也可想而知。明明知道被騙了白干了,但打官司也因為沒有證據贏不了。
僧多粥少的就業局面對于眾多的求職者來說,求職過程一帆風順是少之又少,大多數求職者都已經在大大小小的招聘會,一輪、兩輪、三輪的面試中身心俱憊,不少求職者在未就業前,最希望的是能夠得到企業的一個實習或者“試用”機會,就是這樣,求職者也總是感到“珍貴”。
利用試用期騙取廉價勞力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試用期結束后以各種理由告訴求職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無奈之舉;另外一種就是無故延長試用期,說好的2個月,再延長2個月,可幾個月的賣力表現最終換來的還是解聘。
畢業生求職時如何才能盡可能地避免掉入“試用陷阱”,提醒應屆畢業生:要提防掉進個別企業的“試用”陷阱,主要還是要靠他們自己在求職過程中多留心眼。
一、要對自己所應聘的企業有所了解,例如了解企業成立的時間,大致規模,以及用人制度上是否規范。
二、對企業所提供的“試用”或者“實習”機會,一定要區分清楚自己獲得的究竟是實習機會還是試用機會。
三、對于某些企業的口頭“試用”,尤其要當心,盡量把與用人單位的“口頭協議”形成文字內容寫進就業協議,這樣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有依據。
就算進入企業開始無協議試用,也要多留個心眼,觀察一下企業里面的員工是否已經簽約,或者打聽一下“試用”自己的企業近年來是否有招收過應屆畢業生,如果發現周圍的工作人員都是臨時工或者有其他疑問的時候,最好及早從企業脫身,避免更長時間地陷入陷阱。切忌求職心切,一不小心,掉進“試用”陷阱被廉價利用,還錯過了找工作的最佳時機。關于試用期國家也有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少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長于6個月短于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長于1年短于2年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的試用期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期限,你就要小心了。
案例:無休止的試用期
這類就業陷阱都是以榨取畢業生的錢財為目的的,而還有一類陷阱是利用試用期索取學生們的廉價勞動力,而這類企業往往還是正規的企業。小胡就遭遇了這類陷阱。
2004年畢業于國內一家名牌大學的生物技術專業的小胡,為了找到一個理想的工作,他考過了英語六級和公務員資格證等多個證件,2005年1月份,小胡在網上看到了國內一家大型制藥公司正在招人,因為專業對口,就聯合同班幾位同學給這家公司投了簡歷,沒想到他們很快就得到了面試邀請,小胡和其他六名同學順利通過面試。進入試用期,當時公司口頭告訴他們試用期為2個月。因為這個公司很大,想留在這里的小胡和其他6名同學盡管沒有簽任何協議還是答應先干了,盼望通過不懈的努力來爭取這個職位。試用期的待遇很低,跟正式員工沒法比。而試用期的工作內容也和他們想象得有很大差距。小胡告訴我們,試用期讓他們做些簡單的重復勞動,誰做都可以的,但又是些必須得有人做的工作。當時感覺就是臨時性的。為了能夠順利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小胡非常勤奮地完成公司布置給他的工作,2個月的試用期很快就到了,該到轉正的時候了。但兩個月后也沒人提這事,小胡去向公司領導詢問,領導說對他2個月試用期的工作表現滿意,還要進行全面考察,小胡認為公司可能是真想留下他,于是很痛快得就答應了公司提出的再試用2個月的要求。很快又試用了兩個多月,公司領導找到小胡,通知其因為某某其實說不上什么的理由而不能被正式錄用。后來小胡得知,與其同時進入公司的其他六名同學都在被延長三個月的試用期后以各種理由被辭退,而在此期間他們與公司并未簽訂任何協議與合同。由于在該企業的試用期過長,他們錯過了其他應聘的機會,同時他們在此期間的待遇非常低,這么多的損失卻無法得到補償和公正的對待,畢業生的試用期和實習真的是很無奈的。
案例:防不勝防的“試用”陷阱
在人才市場供需雙方失衡的情況下,“試用期”也成為一些用工單位獲取廉價勞動力的途徑。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力資本,大量招募短期員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三個月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借口予以解雇。這樣一來,求職者總是辛辛苦苦給單位低薪干幾個月,然后被掃地出門。而對求職者來說,求職的道路并不平坦,找工作過程中也是被選擇的時候多。如選擇的時候少,能被單位“試用”已經可以用“幸運”來形容,因此求職者都非常珍惜得來不易的試用期。而“試用期”也成為很多求職者在求職路上經常所遭遇的一道陷阱。
他們在“試用”兩個月后被迫離開張玲到杭州某家廣告策劃公司應聘做行政助理,面試出乎意料地順利。面試臨近結束的時候,經理對她說,由于公司出于擴建中,正缺人手,讓她當天再推薦幾個同學過來面試。張玲回到學校把這個消息告訴了還沒有找到工作的同學,大家都覺得像是中了頭彩一般幸運。畢竟試用期是正式就業的一次最佳機會。
張玲帶著5個同學來到公司。經理很爽快,隨意問了大家一些問題后,接著說第二天就可以上班,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為800元一月,試用期結束后就簽協議。經理很誠懇地對她們說:“公司在杭州剛起步,你們是招進的第一批員工,等公司穩定下來后,你們都是公司的元老了。”本來六個人都還有些顧慮,覺得工作來得太容易,聽到這句話后,也都放心了。
上班頭一天張玲就覺得有些異樣,除了他們新來的六個人外,連經理帶員工就4個人。經理解釋說總公司在寧波,杭州只是子公司,剛起步,所以人不多。公司當時正接手了一個廣告生意,張玲被派去負責文案策劃,而不是公司一開始給她定位的“行政助理”崗位。在公司里,六個人什么活都干,跑腿,打雜,做策劃,甚至去拉廣告。大家想,現在公司缺人手,分工也還沒那么明確。于是,盡管每天連續工作十幾個小時,可大家都盡心盡力地去干。
工作滿一個月了,可經理一點也沒有提起工資的事。張玲問起經理工資的事,經理讓大家等等,兩個月后一起發。大家覺得反正都干了一個月多了,干到兩個月再發工資也可以接受。
兩個月后,公司差不多穩定下來,經理又去人才市場上招進了一批人。這次經理很主動地把兩個月的工資單給打了出來。張玲一看,她們的工資全變成了300元。張玲和她同學一起去問經理這是怎么回事,經理說她們六個人全都是以實習名義來到單位的,也沒簽協議,實習生本來是沒工資的,但公司考慮到他們干得那么辛苦,所以才給每個人發300元的工資。
張玲她們這時才明白過來:公司根本就沒有聘用她們的誠意,只是由于公司剛建立,要找幾個廉價勞動力罷了。大家協議也沒簽,多說無用,只好憤憤不平地離開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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