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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未交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合同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定金不交付,定金的擔保目的則無法實現。同時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必須以定金的實際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定金未實際交付,定金合同就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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