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高溫津貼標準維持不變 為每月200元
近期,北方多地持續“燒烤模式”,全國27個省區市已出臺高溫津貼標準,但不少公眾卻吐槽稱“沒領到高溫津貼”。那么,上海的高溫津貼能領到嗎?
昨天獲悉,今年上海高溫津貼標準維持不變,即企業每年在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2011年開始,考慮到物價上漲因素以及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大多為工資水平較低的一線職工等實際情況,上海提高了高溫季節的津貼標準,并從有利于企業操作的角度出發,將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溫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此標準適用于上海市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其使用的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對未全月工作的勞動者,如果屬于高溫季節津貼發放對象,可按21.75天折算后發放。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季節津貼,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另行支付高溫季節津貼。
市總工會表示,每到高溫時節,各級工會都會按照要求,再三督促企業落實相關規定,保護高溫工作崗位的職工權益。不過,每年仍會有不少職工會反映企業克扣高溫津貼,且克扣的.理由眾多:上夜班的沒有、處于試用期的沒有、已經發過高溫勞防用品的沒有……對此,工會專家表示,絕大多數情況下,這些都只是企業的借口。合法權益受侵害的職工,可向人保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
法律專家表示,高溫津貼發不發,并不看是白天還是晚上。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有多少,如果職工上夜班期間的工作環境溫度達到33℃,就應該得到高溫津貼。而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對尚處在試用期且符合發放條件的員工,單位同樣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此外,一些企業把夏季向職工發放綠豆湯、礦泉水和必須使用的防護用品充作高溫津貼,這是不合理的。高溫工作現場的清涼飲料費用不能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現金抵消應發的高溫津貼。除高溫津貼外,相關文件還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C以上還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為37—40°C,最高溫的3小時不得室外露天作業,且全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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