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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對賬單保存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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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參;A信息、待遇領取、核準材料的社保業務檔案,保管期限上升至100年檔。昨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規定中明確了10大類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據此規定,養老、醫保個人賬戶對賬單將由社保管理和經辦部門保存100年,并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存檔查詢。
參保人員登記材料永久保存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網上公布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對社保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有了明確“說法”。這是本市根據檔案法及人保部的相關法律文件制定的,以便規范社保業務檔案管理,維護其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
社保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其中涉及到參;A信息、待遇領取、核準材料的,保管期限為100年。
此次歸檔范圍包括社保管理、社會保險費征繳以及五險的待遇等共十類內容,保管期限各有不同。其中,如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登記材料均需永久保存;而像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等)要保管100年;繳費證明材料等存10年。
各類社會保險業務檔案中涉及會計、電子文檔等檔案材料,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保人可提出查詢
對于存檔社保業務檔案,參保單位和個人可根據所需查詢,按照社保經辦機構的檔案查閱程序提出申請,而各機構則依法在各自業務范圍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
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已到期的檔案進行鑒定,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并備案,經批準后方可銷毀。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銷毀時,經辦機構應派兩人以上監督,并注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對于永久保存的社保業務檔案,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市級立檔單位應從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向市檔案館移交;區縣級立檔單位應從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區縣檔案館移交。
專職管理員負責管檔案
據介紹,市、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形成的業務檔案由該機構集中保存,而街道社保所形成的業務檔案應定期交由區縣以上經辦機構集中統一保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備專、兼職的檔案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40平方米/萬卷、區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60平方米/萬卷配置業務檔案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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