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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休假國家規定

        時間:2020-11-24 17:33:59 職場動態 我要投稿

        2017年休假國家規定

          2017年休假國家規定是怎么樣的?大家一定很想了解吧!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2017年休假國家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1、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2、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鉤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于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標準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3、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案例釋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么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5、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1)如果用人單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帶薪年假的義務,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放棄休帶薪年假,且應當是書面證據。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一般應當在當年度支付,否則就可能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帶薪年假一般應在一個年度內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證據。

          6、離職時帶薪年假工資結算

          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資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法律規定不能扣回。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

          7、關于不定時工作制員工是否享受帶薪年假,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不定時工時制度下,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在一定期限內,勞動者是在工作還是在休息,用人單位就無從得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費的規定。由此推論,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適用帶薪年假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理由如下: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并未將綜合工時制員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性質不是加班費性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費的規定,由不定時工時制員工不享受加班費法律規定不能推論出不定時工時制員工不享受帶薪年假。

          3)勞動法及其配套設施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出現法律規定不明情況下,應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因此第二種觀點認為,除非有地方法規政策支持,否則,不定時工時制員工也應當享受帶薪年假。另外,關于支持不定時工時制不享受帶薪年假規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其第十一條規定,經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

          【附】

          關于帶薪年休假最重要的5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4、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5、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第一條 為了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五、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政函【2009】5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你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人社廳函【2008】4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累計工作"時間,是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時間。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

          人社廳函【2008】421號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對維護廣大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對其中個別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以更好地操作和執行。為此,特向你們請示如下:

          (一)、關于條例第二條中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僅限于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還是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條例第三條中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職工的全部工作經歷(包括自主創業、靈活就業),還是指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工作時間。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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