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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9月1日起施行,相關入戶條件放寬。下面是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全文,希望能夠幫到您!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整體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深圳市。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戶籍遷入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 戶籍遷入以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存量置換為原則,實行年度計劃安排、準入條件和審批入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戶籍遷入計劃根據人口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按年度制定,重點滿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戶總量應當控制在遷入年度計劃之內。
第六條 戶籍遷入劃分為人才引進遷戶、納稅遷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四個類別。
本規定所稱人才引進遷戶,是指從深圳市外或市內非戶籍人口中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納稅遷戶,是指對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政策性遷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軍轉干部安置、軍人家屬隨遷、軍休及復員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駐深機構人員入戶等。
本規定所稱居住社保遷戶,是指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并在深圳市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牽頭研究提出非戶籍人口入戶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戶籍遷入計劃并組織實施,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引進實施辦法,按計劃辦理人才引進、軍轉干部安置等入戶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軍休、復員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戶審核工作。
市經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外地政府駐深機構在編人員入戶審核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納稅入戶、居住社保入戶及夫妻投靠、子女隨遷、老人投靠入戶等審核工作,銜接辦理其他各類人員的遷戶手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準可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一)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年齡條件的人員。
(二)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后等進修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高級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六)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能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核驗或實測實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屬于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經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計劃后,可由人力資源部門在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引進。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準可辦理納稅遷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該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在24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1倍以上的,其遷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以下。前款第(一)項的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前款第(二)項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前款第(四)項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以內在同一企業,且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納稅遷戶人員辦理入戶手續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和納稅證明。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并已經完稅的自繳稅款(不包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及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稅款)。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一)父母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二)夫妻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1.在深有就業,且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直接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2.在深無就業,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分居時間滿2年后可以申請入戶。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時間限制并予優先解決。
(三)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干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干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國家統招計劃內生源新生可以申請入戶。
(六)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駐深機構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指標額度內申請入戶,其中省級(含副省級)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20名,地級市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10名。
(七)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18周歲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的,其遷戶年齡可以放寬至20周歲以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同時達到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本條第一款第(六)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55周歲以下。
本條第一款第(五)、(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后,其戶籍須落在所屬學校或單位的集體戶,不可進行市內遷移,不可申請夫妻投靠、老人投靠遷戶,完成在深學業或工作后須將戶口及時遷出深圳。第(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子女投靠遷戶,其戶口遷出時須將其尚未成年的隨遷子女一并遷出。
第十一條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居住社保遷戶。居住社保遷戶以積分制辦法實施,積分主要指標為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擁有深圳合法產權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本條規定人員遷戶時,男性應當在55周歲以下,女性應當在50周歲以下。
第十二條 有關人員遷戶時,除應當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且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十三條 各類遷戶人員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深圳市戶籍遷入指標后,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復核入戶手續:
(一)符合人才引進遷戶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情況按規定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符合納稅遷戶條件且同時符合人才引進遷戶條件的人員,應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其他符合納稅遷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符合政策性遷戶條件的人員,按遷戶類別分別向公安、人力資源、民政、經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四)符合居住社保遷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其戶口性質仍登記為農業戶口的,須同時申請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五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下),可由有關部門同步審核辦理子女隨遷入戶手續。
第十六條 按本規定遷入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業人員,應當參加深圳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符合在本市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條件的,按《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計發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的入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予受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規定,堅持簡化程序、優化服務,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深府〔2005〕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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