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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廣東高溫補貼怎么發放
今年高溫津貼將從6月1日起正式發放。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以下是關于廣東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
根據規定,廣東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津貼發放由用人單位舉證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對于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是對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特殊勞動消耗的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但勞動者因事假、曠工、休假等未提供勞動的,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這為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下如何發放高溫津貼提供了依據。
若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實行特殊工時的高溫津貼又該如何發放?“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省人社廳負責人介紹,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這兩種特殊工時的高溫作業人員,則要按月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據悉,用人單位按月發放高溫津貼,須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并應保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不發高溫津貼最高罰1萬元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清涼飲料能不能算高溫津貼? 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附】28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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