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防暑降溫費標準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的利益!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
三、企業應當在高溫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四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1]268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溫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有關口徑(江蘇省)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1]268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
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溫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有關口徑
一、關于發布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依據
國家衛生、勞動保障、安監、總工會等四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以下簡稱四部門文件),其中第四條第(七)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規定的夏季高溫場所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各省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四部門文件下發前,我省相關行政部門不定期發布或調整企業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四部門文件下發后,授權各省制定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因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今年我省發布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同時廢止《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
二、關于我省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三、關于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夏季高溫津貼
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這一適用條件的職工。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可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確定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享受的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并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適用條件和具體崗位工種等。
四、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財稅處理
企業按上述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五、關于做好企業夏季防暑降溫工作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在高溫季節,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
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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