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關系介紹信的有效期怎樣確定?
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的有效期應根據所去單位的路程等實際情況確定,最長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
黨員自帶組織關系應及時轉接,不按期轉接組織關系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的一種表現,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對過期的介紹信,要調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責任。對于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接組織關系,導致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過期的,應當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如系經辦人員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對有關經辦人員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過期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作廢,由開出介紹信的黨組織另行補轉。對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要按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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