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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考點解析:訴的合并、追加與變更
第一節 訴的合并
一、合并的意義
Ÿ 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同時解決多個爭議或者多個人的爭議,增強訴訟制度解決紛爭的功能,同時減少矛盾判決,盡可能滿足訴訟經濟的要求。
二、訴的主體合并
(一) 概念:訴的主體要素為多數的訴訟,如必要的共同訴訟。
(二) 可發生于提起訴訟或訴訟進行時。應滿足關于共同訴訟條件的規定。
三、訴的客體合并
(一) 概念:訴的客觀要素為多數的訴訟。
(二) 條件:
1. 幾個訴必須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
2. 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訴都有管轄權
3. 合并的幾個訴必須是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
4. 合并的幾個訴之間原則上應當具有關聯性
四、訴的預備合并
(一) 客觀的預備合并:同一原告對于同一被告提起之兩個以上不能并存的訴,請求法院先審理其中一個訴(先位之訴),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訴無理由,再請求法院審理后備的訴(預備之訴)。
(二) 主觀的預備合并:當事人一方由先位當事人和后位當事人組成,如果法院駁回有關先位當事人的請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審理關于后位當事人的請求。
(三) 支持者意見:
1. 屬于當事人處分權范圍,符合民訴法辯論主義的立法精神
2. 有利于防止裁判沖突、統一解決紛爭、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避免原告陷于自相矛盾窘境、保護原告實體法上之權利(包括免罹于消滅時效)、防止被告推諉責任、有益于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功能
(四) 反對者意見:
1.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處于不安定狀態,程序保障不充分
2. 難以保持合并審理狀態,致裁判無法達到統一
3. 實際上損害了后位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第二節 訴的追加與變更
Ÿ 訴的追加與變更包括當事人的追加和變更以及訴訟標的追加和變更。其理由在于:以適當的訴訟標的作為審判對象,從而達到爭議的適當和真正的解決。
一、訴的追加與變更的條件
(一) 須經被告同意
(二) 不得妨礙被告的防御和訴訟正常進行
(三) 不得包含由非受訴法院專屬管轄的訴訟標的
(四) 必須能夠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五) 原則上應當在原訴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提出
二、訴的追加、變更的程序及審理
(一) 簡易程序中,書記員記入筆錄
(二) 普通程序中,提交訴狀并預交訴訟費用
(三) 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追加或變更訴的要件,還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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