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常住戶口人員:
準予申請本人及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隨遷落戶。
省外常住戶口人員:
準予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遷入條件:
對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在我市城鎮工作的各類人才,以及規模企業和骨干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技術骨干、特殊崗位所需特殊人才,在市區具有長期固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員出示親屬關系證明;
4、所在工作單位證明;相關學歷、各類職稱證書證件;
5、已超過法定婚齡,且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區、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或殘疾證;
6、(1)有長期固定住所的:提供滿足居住生活條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公產分配、租賃、保障房屋相關證明、證件(含合同、協議和發票或使用權證、證明)
(2)借住親戚家:戶主房產證和戶口簿、房主書面同意落戶證明(注明親屬關系);
(3)落戶單位集體戶口或人才市場集體戶 :單位或人才市場同意落戶集體戶口證明;
(4)落戶派出所公共地址:公共地址落戶約定書;
(5)租住房屋的:租賃合同(復印件)、房主房產證、房主書面同意落戶證明;
7、《申請戶口遷入落戶審批表》一式兩份。
備注:1、凡能通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信息、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凡能準確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要求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本人擁有長期固定住所的,應在本人的住所處登記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