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及受理部門大陸居民有下列事由之一,可以申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及相應簽注: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臺灣探親、定居、訪友、旅游、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下簡稱因私事前往臺灣),以及申請前往臺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往來臺灣的申請。
除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臺灣,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臺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采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已經國務院臺辦審核,以下簡稱應邀前往臺灣),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地(市)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區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大陸居民應邀前往臺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后申請前往臺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二、提交材料
1、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2、提交申請人2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為33mm×48mm(相片大小:48×33mm,頭部長度:28-33mm,頭部寬度:21-24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并提交復印件。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件,委托書,并提交復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臺灣地區的有關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