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1、錄用、招聘、調動遷出的:
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已批準錄用、招聘或調動,且遷入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已經簽發《準遷證》的。
2、學生入學、畢業分配、改派和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遷出的:
(1)本市戶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自愿將戶口遷入所在院、校;
(2)已將戶口遷入本市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畢業生,經用人地縣級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推薦在市外就業、安置;
(3)未將戶口遷入市內、外大中專院、校的本市戶籍畢業生,經用人地縣級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推薦在市外就業、安置;
(4)在本市就讀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并且已將戶口遷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學生,因畢業、退學或休學遷回原籍;
(5)畢業生因畢業分配在我市辦理了落戶手續,在畢業兩年內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
3、投資、購房、直系親屬投靠、隨軍、收養和在異地常住等遷出的:
擬遷入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已經批準遷入,并已開具《準遷證》。
辦理材料
一、投資、購房、直系親屬投靠、隨軍、收養和在異地常住等遷出的:
1、擬遷入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準遷證》。(收原件)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收繳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屬家庭戶且全部遷出的收繳《戶口簿》原件)
二、錄用、招聘、調動遷出的:
1、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已批準錄用、招聘或調動的證明材料。(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擬遷入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準遷證》。(收原件)
3、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收繳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屬家庭戶且全部遷出的收繳《戶口簿》原件)
三、學生入學、畢業分配、改派和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遷出的:
1、《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收繳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屬家庭戶且全部已經遷出的收繳《戶口簿》原件)
2、以審核條件1申請的,提供《新生錄取通知書》、《錄取新生名冊》;以審核條件2、3申請的,提供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或《錄用通知書》;以審核條件4申請的,提供《畢業證》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證明; 以審核條件5申請的,提供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簽發的改派證明直接簽發《遷移證》。
辦理流程
1.申請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窗口核驗材料,受理申請,當場告知受理通與否(當場辦理);
3.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當場辦理);
4.批準(當場辦理);
5.窗口辦結,符合條件的,予以簽證,不予通過的告知理由。
辦理地點
清遠市清城區公安分局 地址:附城東區
清遠市清新區公安分局 地址:府前路7號
辦理費用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