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印發關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決定的通知》(佛府[2004]92號)
主管部門
佛山市公安局
辦理范圍
非佛山市戶籍的中國公民
辦理條件
原本市戶籍人員,因學生入學原因將戶口遷到市外大中專院校,畢業后由學校集體戶遷出的,可將戶口遷回原籍。
學生在校期間父母戶口在市內發生遷移的,不受區域限制。
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
[4]畢業證。
[5]遷入原遷出地址父(母)家庭戶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戶籍民警核查遷出的原始記錄并附紙質檔案材料)。
[6]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7]學生在校期間父(母)戶口在市內發生遷移的,提供出生證或遷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關系的原始遷出記錄。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注:
[1]畢業生因畢業分配辦理了落戶手續,在畢業兩年內又改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已落戶地公安戶政部門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簽發的改派證明或新的報到證直接簽發戶口遷移證,將戶口遷往改派出工作單位所在地。
[2]畢業、退學、休學學生的子女已入戶所在學校,并一起從學校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遷回原籍的,給予一起辦理入戶手續。
[3]戶口在校小孩隨遷回原籍,要同時提供出生證、結婚證、配偶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計劃生育服務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遷移。
[4]已將戶口遷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學生,就讀期間父母一方已遷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應當回生源地入戶。父母雙方都已將戶口遷入我市的可參照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入戶條件申請遷入。
表格
名稱《入戶申請審批表》
窗口辦理流程
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第二聯、入戶地址戶口簿到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辦理窗口
禪城分局治安大隊戶政中隊;
南海分局、順德區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戶政窗口。
詳見《佛山市公安機關各級戶政窗口地址及聯系電話》
網上辦理流程
當前網上咨詢網址
佛山警務在線
當前進度查詢網址
微信服務號:佛山市公安局
其他辦理流程
辦理時限
符合入戶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入戶。
收費標準
1、丟失、損壞補辦及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4元/證(粵價費(1)函[1994]57號及財綜[2012]97號)
2、丟失、損壞補辦居民戶口簿,10元/本(粵價[1996]238號及財綜[2012]97號)
3、丟失、損壞補辦集體戶口簿,40元/本(粵價[1996]238號及財綜[2012]97號)
4、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20元/證(粵價[2004]24號)
5、丟失、損壞補領居民身份證,40元/證(粵價[2004]24號)
6、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10元/證(粵價[2004]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