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條件
公民應征入伍、出國(境)定居、法院宣告失蹤或長期失蹤已在派出所登記半年以上,查無實人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由本人、親屬、委托人、單位或利害關系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二、辦理程序
1、查驗戶口本、身份證、入伍通知書、法院裁定或在國外定居、加入外國籍證件、證明等相關手續;
2、在辦公系統中區分不同情形辦理。家庭關系發生變化的,根據申辦人意見和原戶口本成員確定家庭關系;
3、家庭關系發生變化的,重新打印《居民戶口簿》;
4、將加蓋了派出所公章的新戶口簿交給群眾,收回當事人被注銷的戶口簿、頁和居民身份證;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參軍入伍注銷手續時,公安機關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時限
派出所應在核驗群眾提供材料,驗看真實性,確認無誤的情況下,當場辦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充完備的材料,拉出清單,記載日期,雙方各執一份,待材料齊全完備后,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