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經無錫市軍轉辦及民政局接收安置的軍轉干部和退役士兵落戶;
2、入境回國工作、定居的居民恢復戶口;
3、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恢復戶口;
4、失蹤人員重新出現恢復戶口。
辦理機構
市區為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江陰、宜興為江陰、宜興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
辦理程序
市區:申請人至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持申報材料申請恢復戶口,隨帶安置配偶、子女的,由受理窗口開具準遷證(當場辦理);
江陰(宜興):申請人至江陰(宜興)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持申報材料申請恢復戶口,隨帶安置配偶、子女的,由受理窗口開具準遷證(當場辦理)。
申報材料
1、經無錫市軍轉辦及民政局接收安置的軍轉干部和退役士兵落戶,提供軍轉干部或退役士兵申報戶口介紹信、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材料;
2、入境回國工作、定居的居民恢復戶口,提供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注銷戶口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到材料;
3、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恢復戶口,提供有效釋放證明、原注銷戶口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材料;
4、失蹤人員重新出現恢復戶口,提供書面申請或法院撤銷失蹤的法律文書、原注銷戶口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等材料。
辦理時限
失蹤人員恢復戶口為材料受理后,1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其他情況材料符合,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