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更正性別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3)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4)未成年人申請變更性別的,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辦理流程
姓名變更:
1、18周歲以下居民的姓名變更由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居民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受理,所長(或戶政受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后辦理。
2、18周歲以上居民的姓名變更,由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受理,經過批準后,通知申請人辦理更改手續。
出生日期變更
辦理條件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隨意更改,確系戶口登記工作差錯,查有實據,并有原始戶籍資料,經調查核實的。
辦理材料
一、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出生證或以前的戶口證件原始憑證;
四、其它需要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辦理材料齊備后,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居民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持有關材料到戶籍地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居民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辦理更改。
受理機構
戶籍地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
民族變更
辦理條件
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滿18周歲前由父母商定;年滿二十周歲后,不再更改民族。
辦理材料
一、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的批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