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銷死亡人員戶口
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或監護人應當及時持相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死亡人員戶口。
對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當根據死亡人員直系親屬或監護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關材料,做好死亡登記。
2、注銷失蹤六個月人員戶口
對人民法院宣告失蹤,超過6個月仍無下落的公民,直系親屬或監護人應當及時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注:失蹤人員回來要求恢復戶口的,經核實相關情況后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3、注銷下落不明超過3年的空掛戶人員
戶口在本市但長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掛戶人員,對于下落不明時間超過3年的長期空掛戶口,派出所應當另冊保管并封檔。封檔時間超過2年的戶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銷,并在其戶籍檔案中予以登記說明。
對于封檔或者注銷戶口的人員,當事人回來要求恢復戶口的,經核實相關情況后,應當予以恢復。但當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遷往實際居住地。
4、注銷虛假戶口
以下虛假戶口由現虛假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一)凡通過補報往年出生登記、戶口漏登補錄程序、冒用他人戶籍資料或提供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途徑辦理的虛假戶口;
(二)對未辦理遷移手續形成的空降虛假戶口;
(三)因違反規定未辦理遷移手續造成的同人同號重戶口的虛假戶口。
注:手續完備、重復遷移造成的同人同號,原則上保留初次遷移的戶口注銷已遷移的戶口。
虛假戶口注銷后,其戶內其他成員戶口,經公安機關核查,確認其合法、真實、唯一的,應當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