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報
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在港、澳、臺或境外以及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申報戶籍登記時,所執《出生醫學證明》需本地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確認。
《出生醫學證明》只登記父母一方的,隨登記一方父親或母親申報出生登記;要求隨未明確一方的父親或母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憑有權威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未明確一方的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辦理。
除規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嬰兒申報出生登記只能隨父或隨母。派出所辦理出生申報登記時,必須根據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在監護人一欄準確填寫嬰兒的父母姓名和關系。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兒童出生保健卡,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出生醫院原始出生接產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對未在醫療單位分娩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取得出生醫院原始記錄的,告知當事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申請辦理: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四)親子鑒定證書;
(五)骨齡鑒定證明或防疫卡、學籍學歷等具有參考價值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1.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2.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遷出時共同遷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雙方單位集體戶證明。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并辦理戶口遷移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雙方院校單位集體戶證明。
4.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5.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