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市知青人員及配偶現已退休,或雙方年齡在50周歲以上的無工作人員,可申報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包括離婚、喪偶、未婚有子女等情形)以及與本市人員結婚的知青子女,投靠在津子女落戶。在津無子女投靠的,可申報在來津人名下住房地址落戶。經民警調查核實,上報批準后辦理。此項戶口應由知青本人親自辦理。提交:
1、來津人與被投靠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
2、《知青子女返城審批表》、《知青花名冊》(到各區檔案館查找)及派出所《遷出登記頁》;對沒有原始資料證實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戶口遷出地所在街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知青”身份確認。經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屬實并出具《原天津下鄉知青身份確認表》;
3、來津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和《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提交《民事調解書》或已生效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喪偶的提交原《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注銷戶口證明;
5、來津人或被投靠人名下《房本》原件及復印件。落戶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中的,提交能夠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房主、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及房主、戶主《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7、與本市人員結婚的知青子女,提交配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8、其他視情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來津人、隨遷人、被投靠人必須在申請地長期居住,不在申請地居住的,必須到居住地申報。
所需復印件均使用A4紙復印各一份
以上證明材料需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