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名稱: 辦理城鎮居民戶口
受理機構: 東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股(莞城、虎門轄下派出所)
服務描述: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在我市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即是農轉非):
1、城鎮居民在農村的直系親屬,并在城鎮有固定住所和相對穩定的生活來源;
2、在城鎮購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親屬(購有商品房者按購買商品房入戶規定辦理);
3、原已在城鎮辦理了自理口糧戶口,現仍在城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的人員。
辦事程序:
1、分局戶政股(莞城、虎門轄下派出所)受理審核審批(15個工作日);
2、分局領導審批(5個工作日);
3、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戶政科受理復核審批(5個工作日);
4、市公安局領導審批(5個工作日)。
服務類型: 申請辦理
申報材料:
1、本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3、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4、《計劃生育證明》;
5、小孩《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
6、遷入城區的需提供房屋證明及入戶人與屋主關系證明。
辦理地址: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戶政科辦證窗口(東莞市莞城區辦事處東城南路3號)
辦理依據: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加強我市小城鎮戶籍管理的報告的通知》(東府〔1998〕5號)
收費標準: 戶口準遷證:4元/證
受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聯系電話: 22480065
投訴電話: 22480816
流程說明: 受理時發放回執;受理單位在接到審批決定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經批準同意的,申請人憑受理單位發放的批準入戶通知書,帶齊相關證件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
戶政科辦證窗口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并持《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受理單位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