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2017年湖北超生上戶口新政策,歡迎閱讀!
湖北省新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上戶口,不論正常出生還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嬰兒戶口登記不得設置任何其它條件,不得與征收社會撫養費、節育手術等掛鉤。對涉及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派出所受理戶口登記時只做“提醒”。
昨日,省公安廳介紹,該廳與省衛生計生委近日聯合出臺《關于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條規定》,已經頒布實施。就讀者關心的細節問題,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有關人士回答了楚天都市報記者的提問。
問:新生兒上戶口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答: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主動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上戶口。3周歲以內的嬰兒,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辦理;超過3周歲的,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后補登戶口。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兒,憑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上戶口,不必再提供“異地未落戶證明”。
問:非婚生嬰兒怎么上戶口?
答:非婚生嬰兒原則上隨母親落戶。如果《出生醫學證明》沒有父親的姓名,但申請隨父親落戶的,須由嬰兒父、母提供書面申請(捺指紋)、提供合法有效的親子關系憑證(如法院判決書、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及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嬰兒父母雙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現役、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父母戶口登記為學生集體戶(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等情形的,嬰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戶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請上戶口。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規定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問:超生嬰兒上戶口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嗎?
答:《十二條》規定,派出所在受理上戶口申請時,若發現涉及繳納社會撫養費,在辦理戶口登記的同時,提醒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十二條》中并不涉及社會撫養費等生育政策變化,但準生證、獨生子女證等規定,均不得與新生兒上戶口掛鉤。
問:沒有準生證,是不是拿不到《出生醫學證明》?
答:2013年10月24日,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準生證等不得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
問:沒有《出生醫學證明》怎么上戶口?
答: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補辦。按《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損毀的可以申請補發,但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此前出生的不予補發。
父母應在嬰兒出生后3個月內領取《出生醫學證明》,超過3個月的,需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辦理,除提供首次簽發有關材料外,還需補充提供接生機構辦證時限告知情況說明、原始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逾期原因說明等材料。無法提供接生機構相應資料的,應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
問:如果個別地方不執行新規定怎么辦?答:《十二條》規定,對于不落實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嚴肅查處、追究責任。公安派出所不執行新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降為五級(末級)派出所,全省通報,相關人員待崗學習或調離,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廳作書面檢查。同時,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費的工作人員嚴肅問責;對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非婚生子女戶口怎么辦,湖北超生上戶口新政策非婚生子女戶口怎么辦:
核心內容:非婚生子女擁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但是由于非婚生子女違反了計劃生育,對于非婚生子女要征收社會撫養費。為非婚生子女上戶口,要有醫學出生證明。法律師達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流程
1、只要有醫學出生證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報入戶;沒有醫學出生證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書面證明加蓋所在村公章即可;
2、計劃生育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不到間隔生育時間生育以及已滿間隔生育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滿法定婚齡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我國《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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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