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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戶口業務辦理流程

        時間:2018-03-16 戶口辦理 我要投稿

          你知道戶口辦理的流程嗎?以下是YJBYS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戶口業務辦理流程,歡迎借鑒參考。

          一、出生申報

          (一) 嬰兒(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個月內,持以下證明材料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3)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4)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5)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在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二)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三)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后,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注銷戶口。

          (四) 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定居人員、軍人或在高等院校、人才服務中心落集體戶口的,在另一方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五) 嬰兒父母均為出國(境)定居人員或在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可在嬰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六)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七)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持以下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1)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2)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

          (3)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父母《結婚證》(非婚生子女除外)。

          (5)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注明已申報出生登記。

          (6)所生子女屬華僑身份的,還應當提交僑辦出具的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二、收養申報

          (一) 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戶口登記的人員,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二)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公證書,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按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后,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

          (三)公民私自收養,又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助養)人為被撫養(助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

          (四) 對無法確認其親生父母的非親生子女落戶,必須報請公安刑偵部門采集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確認非被拐賣兒童后,再辦理入戶手續。

          三、恢復申報

          (一) 軍人退伍、復員、轉業的,憑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和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

          (二) 出國、出境公民(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不注銷戶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戶口注銷地、原籍、就業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1)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

          (2)戶口注銷證明或者原始戶籍登記資料;

          (3)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申報異地恢復戶口的,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準入條件。

          (三)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銷戶口。之前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應當由本人持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申請異地恢復戶口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準入條件,并報恢復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現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等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四) 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申報恢復戶口。

          (五)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四、其他情形申報

          (一) 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二) 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臺胞同胞定居證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三) 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持外事僑務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其回國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四) 獲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持公安部批準入籍的證明,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五、申報項目登記

          (一)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公民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3)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二)申報戶口登記的曾用名,應當填寫公民曾經在公安派出所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三)申報戶口登記的民族,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1)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2)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3)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后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 申報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應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五) 城鎮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標準地名+門(樓)牌號+門(樓)詳址;農村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村+門(樓)詳址,鄉(鎮)轄區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鄉(鎮)××街(路、巷、胡同、里弄)××號”填寫。

          行政區劃名稱填寫基本格式為:江西省××市××區(縣、市)××鄉(鎮、街道);南昌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稱;省轄市所轄的縣級市,填寫時略去地級市名稱,直接填寫為江西省××(縣級)市;未被賦予單獨行政區劃代碼的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填寫,但具有戶口管理權,且獨立簽發、管理居民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除外。

          標準地名是指經有關部門審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區名稱。

          門(樓)詳址城鎮填寫基本格式為:××幢(棟、樓、座)××單元××室(號),幢(棟、樓、座)、單元、樓層、戶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平房不填寫單元號;農村填寫基本格式為:××組(社、自然村)××號,門(樓)編制方法與城鎮一致的,與城鎮居民住址的填寫相同。

          城鎮集體戶口居民住址填寫參照上述格式填寫,不得以單位名稱填寫。

          (六) 申報戶口登記的籍貫,應填寫嬰兒祖父的戶口登記地;不能確定祖父戶口登記地的,隨父親的籍貫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的,應當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七)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戶口簿登記項目進行逐項核對,有錯誤的,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的,由申報人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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