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的孩子該怎么上戶口呢,下面讓YJBYS小編為大家解答,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有常住戶口的人員,年滿30周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領養子女的疾病,領養1名14周歲以下兒童,已辦理領養手續的,可申報領養子女落戶。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結婚證復印件、領養登記證件復印件、區縣計劃生育部門無子女證明和養父母醫院體檢證明,領養棄嬰、兒童的還要提交《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和民政部門公告復印件。
根據《領養法》和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只要依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領養手續,領養關系成立后,有撫養關系的養父子關系視同親生父子,國家公安部門有義務為被領養人辦理戶口登記,養子也可以按照國家戶籍管理制度規定,跟隨父母的戶籍遷移。
領養關系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除了基于血緣關系發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為即領養而發生的關系。領養,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他人的子女行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制的父母和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
第七條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領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領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領養關系成立后,需要遷移戶口并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憑民政機關頒發的領養證書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領養子女相關規定第六條領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領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