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為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那么辦理戶口需要了解哪些內容呢?下面是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辦理戶口須知,希望能夠幫到您!
辦理戶口須知收費標準
辦理戶口須知
一、立戶、分戶
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生活獨立,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證明。
二、出生申報
嬰兒(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個月內,持以下證明材料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四)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在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三、收養申報
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戶口登記的人員,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四、恢復申報
軍人退伍、復員、轉業的,憑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和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五、戶口補登、補錄
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應持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原始依據,向原戶口登記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報戶口登記的曾用名,應當填寫公民曾經在公安派出所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六、戶口注銷
死亡注銷
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或者其直系親屬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公民死于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入伍注銷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征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后,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
出國(境)定居注銷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前往臺灣定居的,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其他注銷情形
公安機關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或屬其他非法登記戶口的,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注銷非法或者錯誤登記的戶口。
七、戶口遷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年齡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鎮落戶的,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設區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三)設區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購買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產權證、單位出具的公房證明、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住房租賃合同。
公民投資、經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公民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房屋產權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公民因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落戶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可遷入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2 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3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的軍人家屬,可持以下證明材料遷入軍人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常住戶口: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證明;
(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
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戶口登記地遷出,但未在大中專院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戶的,可持《戶口遷移證》向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
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學期間被批準轉學,要求將戶口遷出的,憑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凡已辦理就(創)業手續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根據自愿原則,在常住地登記為常住戶口;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就(創)業單位或就(創)業城市投靠親友落戶。遷出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證明或創業證明、戶口簿或本人集體戶口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用人單位證明或創業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未就(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遷出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原籍派出所憑《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對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的畢業生,可憑學校有關證明辦理遷出、回原籍落戶手續。屬緩派期期間的,可根據自愿原則,其戶口可在學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兩年。緩派期結束后,仍未辦理就業手續的,其戶口應遷回原籍。
對入學前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和接收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發《戶口遷移證》。
八、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姓名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可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一)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二)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變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別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六)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八)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依法被剝政治權利的;
(三)公安機關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不得變更。對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或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三)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況說明。
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四)公安機關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民族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設區市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年滿20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辦理。
九、 辦理程序及時限
公安機關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辦理:
(一)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予以辦理;
(二)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
(三)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或者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應當當場辦理:
(一)出生登記(無《出生醫學證明》及在國(境)外出生的除外)申報;
(二)立戶申報;
(三)注銷戶口申報(注銷重復戶口、非法落戶戶口除外);
(四)戶口市、縣內遷移(從城鎮遷往農村戶口除外);
(五)大中專院校錄取新生戶口遷入、遷出和畢業后戶口遷入、遷出;
(六)除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以外的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七)居民戶口簿換發、補發;
(八)《戶口遷移證》換發、補發或者重新出具;
(九)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戶;
(十)恢復戶口(不包括華僑以及港澳臺居民回國定居、入籍和監外執行、刑滿釋放異地恢復)申報。
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應當經調查核實后辦理:
(一)家庭戶分戶申報;
(二)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學期間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戶口遷移。
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應當受理,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一)國(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報、無《出生醫學證明》出生申報、收養申報;
(二)戶口補登、補錄;
(三)華僑及港澳臺居民回國定居、入籍和監外執行、刑滿釋放異地恢復等戶口申報;
(四)公民未按規定主動注銷的戶口注銷;重復戶口以及其他非法落戶戶口注銷;
(五)從城鎮遷往農村落戶戶口;
(六)集體戶立戶申報;
(七)遷入社區公共集體戶的戶口遷移;
(八)公民身份證號碼變更;
(九)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的換發、補發。
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應當受理,經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報設區市公安機關審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變更;
(三)姓名、性別變更。設區市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姓名、性別變更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公安機關。
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辦理需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審核)的戶口登記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級公安機關。
(二)縣級公安機關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審核)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審核)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設區市公安機關;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二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