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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休息休假管理辦法

        時間:2024-07-03 07:17:53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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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休息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員工休息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安排員工工作和休息時間,切實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休息休假是員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經公司批準不從事工作,由個人支配時間的行為。

         。ㄒ唬┬菹ⅲㄈ招菹⒑椭苄菹;

          (二)休假,包括法定節假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哺乳假、喪假、病假、工傷假、公假和事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第二章 休息和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四條 日休息是指工作日內,由員工個人支配時間的行為。周休息是指兩個相鄰工作周之間,由員工個人支配時間的行為。

          第五條 員工每個工作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每個工作日的具體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按照公司作息時間安排。周休息日時間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六條 法定節假日休假是指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在傳統年節、重要紀念日或民族風俗習慣慶祝日期休假的行為。法定節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員工放假兩種節日。

         。ㄒ唬┤w員工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節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端午節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中秋節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ǘ┎糠謫T工放假的節日:

          1、婦女節,女員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

          2.青年節,28周歲以下的青年員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七條 全體員工放假的節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員工放假的節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三章 年休假

          第八條 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ㄒ唬├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員工,當年請病假累計40個工作日以上;

         。ǘ├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當年請病假累計60個工作日以上;

          (三)累計工作滿20年的員工,當年請病假累計80個工作日以上。

          第十條 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 員工每年1月底前將本人當年年休假計劃提交公司辦公室(分公司辦公室),公司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及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若因工作需要確有必要跨年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報辦公室(分公司辦公室)備案,可以跨次年1季度安排。

          第十二條 公司應有計劃地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原則上

          不得以支付年休假報酬的方式代替員工休年休假。

          第四章 探親假

          第十三條 員工工作滿一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條所稱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本條所稱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員工長大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四條 員工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ǘ┪椿閱T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公司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公司領導批準即可探親,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公司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6天以內的路程假。探親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 反探親制度

         。ㄒ唬┓咸酵渑紬l件的員工(不含在國外工作的員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員工工作地點探親,員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標準報銷其往返路費。

         。ǘ┓咸酵改笚l件的員工(不含在國外工作的員工),因工作需要當年或其四年內不能探望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到員工工作地點探親,員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標準報銷其一人往返路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ㄒ唬﹩T工配偶當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員工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的待遇;

         。ǘ┡畣T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ㄈ﹩T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周休息日團聚,或者與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員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員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員工因長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駐外地等其他各種原因與父母團聚累計滿20天、與配偶團聚累計滿30天,員工當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其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T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規定實行反探親的,員工當年或其四年中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十七條 員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員工應持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申請,經批準后交辦公室(分公司辦公室)備案,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轉車、候車延誤的時間,不算路程假,應作事假處理。

          第十八條 員工探望配偶(含配偶反探親)或員工探望父母(含父母反探親)往返交通費,按下列標準報銷:

         。ㄒ唬┏俗疖嚨,標準不超過硬席臥鋪費,D、G二等座位;

         。ǘ┏俗喆,標準不超過三等艙;

         。ㄈ┏俗L途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據實報銷。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包車、租車和出租車;

         。ㄋ模┏趪夤ぷ鞯膯T工外,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員工自行選擇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超出部分由員工自理;

         。ㄎ澹┰趪夤ぷ鞯膯T工回國探親乘坐飛機的,按經濟艙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員工探親途中有下列情形的,可憑據報銷住宿費,標準不超過200元/天。

         。ㄒ唬┫抻诮煌l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報銷一天的住宿費。

         。ǘ┻B續乘坐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每停車住宿一次,報銷一天的住宿費。

         。ㄈ┯龅揭馔饨煌ㄊ鹿试斐山煌〞簳r停頓,其等待恢復時間的住宿費,可憑相關證明和住宿費發票,按實際等待恢復的天數報銷住宿費。

          第五章 婚喪假

          第二十條 員工本人結婚(含再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婚假。員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給予7天婚假。員工去對方所在地結婚的,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行給予6天以內的路程假。

          員工所在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法人單位)所在地省、市政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員工應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休婚假,否則視為員工主動放棄婚假。公司應自員工提出休婚假之日起,根據生產工作實際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一年內安排員工休完婚假。

          第二十二條 員工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辦理喪事的,由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5天喪假。如需員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行給予6天以內的路程假。

          第六章 產假和哺乳假

          第二十三條 已婚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女職工提供愛嬰醫院出具的純母乳喂養證明,增加30天產假。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男員工配偶生育的,由男員工本人提出,給予男員工護理假20天。

          第二十四條 員工所在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法人單位)所在地省、市政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生產后,自產假期滿之日起,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給予不超過24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非在崗員工管理。

          第二十六條 女員工有不滿1周歲的嬰兒且未請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時間內單位應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員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二十七條 懷孕女員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章 病 假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ㄒ唬⿲嶋H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二十九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三十條 員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請假的天數,原則上以醫生的建議休假天數為準,但在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累計病休時間內,累計請病假天數不得超過醫療期的天數。

          第三十一條 員工請病假3天及以上的,須提供二級甲

          等及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材料和病歷,其中病假證明材料需加蓋醫院公章。員工一個月內請病假三次及以上的,須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材料和病歷,其中病假證明材料需加蓋醫院公章。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員工提供的病假證明材料有疑議的,有權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查。復查結果與病假證明材料一致的,公司按規定給予病假,并承擔員工的復查費用;復查結果與病假證明材料不一致的,按復查醫院出具的意見給假或者不給假,復查費用由員工承擔。

          第三十三條 員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病假的,其騙取病假期間按曠工處理。

          第八章 工傷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單位應給予工傷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五條 員工工傷假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九章 公假和事假

          第三十六條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

          的會議;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公假。公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

          第三十七條 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單位批準員工事假,一個月累計不得超過15天,一個年度累計不得超過30天。

          第十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員工請假應當事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審批后,交辦公室(分公室辦公室)備案后休假。員工未經批準自行休假的,按曠工處理。

          因特殊情況員工不能事先履行請假審批手續的,可以口頭請假,在征得公司領導同意后先行休假,但返回工作崗位兩個工作日內,應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第三十九條 員工休假期滿因故不能按時上班的,應在休假期滿前,按照請假程序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未經批準的,休假期滿必須返回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十條 員工休年休假、探親假應事前由辦公室(分公司辦公室)核定剩余假期;員工休婚假、產假、護理假、病假、工傷假須提供相關證明(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明、病假證明材料等)由辦公室(分公司辦公室)審核。

          第四十一條 請假審批權限

         。ㄒ唬┕绢I導正職休假,黨政正職相互審簽,報集團公司對口正職領導審批。

         。ǘ┕绢I導副職休假,交公司對口正職領導審批。休假結束后,應向公司對口正職領導報告。

         。ㄈ┒聲貢、副三總師、本部部門及分公司正副職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三天的,由對口正職領導審批。休假結束后,應向分管領導報告。

          (四)公司本部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七天以內(含七天)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七天的,由對口正職領導審批。

         。ㄎ澹┓止疽话銌T工(含部門負責人)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分公司經理審批;七天以內(含七天)的,由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七天的,由總經理審批。

          員工休假,均應填寫《員工請假申請單》

          第四十二條 員工加班調休,比照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請假審批權限辦理。

          第四十三條 員工休假期滿,應在返回工作崗位兩個工作日內銷假,在《員工請假申請單》上填寫銷假日期和簽字。

          第四十四條 員工因故請假,其本人當年有應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調休補休休息日的,應當先安排休假或調休補休。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切實維護員工的休假權利,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情況下,公司提倡采取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員工休各類假期。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和公司安排員工休息休假,公司辦公室(分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員工休假銷假臺賬》,做好員工休息休假的記錄。

          第四十七條 公司不得擴大休息休假范圍和延長假期。公司(部門)領導違反規定批假的,按《員工獎懲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員工休假期間(含路途時間)的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相關文件執行。

          第四十九條 除年休假外的各類假期,均包含周休息和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條 非在崗員工在非在崗期間不再休婚假、喪假、探親假和年休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實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原《休息休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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