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范本(精選4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范本(精選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1
酒店為完善請、休、銷假制度,統一審批手續,特制定本制度: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托人請假,經批準后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為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為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
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
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核準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準;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核準;
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9、請假者和核準者,必須將休假者離職期間的相關工作和經辦事務妥善安排和處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10、員工因病住院,必須到縣級以上的醫院治療并出具住院證明報酒店批準,病休需出具所治療醫院的病假證明和病歷本,否則作曠工處理;
11、休假完后及時到所在部門機辦公室銷假,如繼續休假,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休假批準手續,經批準后再行休假;
12、酒店員工依本制度所請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可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直至辭退。
13、受到批準的請假均不計工資,扣發全勤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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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規范化管理,提高員工遵章守法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請各職工認真遵守執行。
(一)請假制度。禁止電話請假或稍假條。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均需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送交醫院辦公室。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含3天)的,先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再經院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簽字,院分管領導簽字后由院長審批;科室負責人請假,由院分管領導審批;院班子成員請假須經院長審批。
(二)請假經批準后才能離崗,如遇特殊情況,在假期滿后不能按時返回的,事后必須說明情況,補辦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擅自離崗的,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按當天工資的.5倍處罰;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當月工資、補助、獎金等一律扣除不發放。
(三)月公休假按4天計,集中在周六、周日,不允許累計攢假。各科室主任自行安排本科工作人員休假。周內1—5無特殊、重大事情不允許休假、請假,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月公休假不滿4天者,每少休一天補助一天日工資。請假期間無公休假。每月將考勤情況進行匯總后經財務科與辦公室核實后,按照規定計算出應當扣除(或增加)工資部分,在發放時予以扣除(或增加)。
(四)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院委會。
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3
一、公假
員工因業務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門經理統一安排,部門經理外出工作,應及時通告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離開公司,不影響福利、工資。
二、請假
員工請事假、病假及其它各類假,均應事先請假,事后銷假。
1.病假
病假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以6個月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批準的不在此限。特準病假以一年為限(工傷除外)。
病假必須在上班前15分鐘至上班15分鐘內報批,事后憑病歷或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補辦病假手續。
病假每日工資的支付標準: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80%。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事假
事假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7天(外地員工的路途時間不計在內),續假不得超過3天。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實者除外。
員工請假必須提前一天(關鍵崗位須提前一周)填寫“請假單”向部門經理申請,經批準后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后方可離開公司,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來不及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請假,事后須補辦請假手續。
事假期間,工資不予計發。
三、休假
公司規定休假的種類有: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產假。
1.法定節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并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探親假
享受條件: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且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間與之團聚的員工享受探親假。
假期規定:
(1)已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為20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路途時間另計。
3.婚假:
(1)員工達到法定年齡結婚,享受3天婚假;
(2)員工如屬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根據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享受15天婚假。再婚人員不享受晚婚待遇。
4.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給予3天喪假;旁系親屬(雙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給予喪假1天。路途時間另計。
5.產假
(1)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時享受90天產假。
(2)晚育者可享受105天產假;難產或剖腹產者可享受10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礎上,每胎多加15天的產假。
(3)男員工享受7天的護理假。
(4)有不滿18個月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合并使用,路途時間另計。
(5)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的流產者,給予42天的產假。
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清明節、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十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1天。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試用期員工每兩周休息1天。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1天申請,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件,則應于3日內出具證明并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后方準予補假,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合并調休不得超過7天,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期間無工資。
2、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相關檢查結果和診斷證明并經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手冊規定發放。
3、 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可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期,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經主管部門簽字,將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婚假。
4、 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喪亡,可享有連續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外地員工有往返日1天假。
5、 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政府指令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醫院派遣參加的會議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并經核準后方為有效。
6、 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請假程序及假期核準權限
1、 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
2、原則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調整休息外,無得任意調休假期,調休必須提前申請并說明調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調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則作曠工處理,每年調休不得超過3次,外地員工經科主任同意可以調當月假期回家探親;
3、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務部主任在〈請假單〉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4、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和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5、醫生、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務部主任審核或審批。
6、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護士長、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審核,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內的由部門批準;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負責人確認后由院長批準;凡請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長批準;
8、所有人員經批準的〈請假單〉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手續或雖行續假手續但未被核準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范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并在〈請假單〉上注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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