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女職工的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的“三期”管理一直都是HR工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針對“三期”內女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等問題,英才網聯旗下教培英才網主辦了題為“女職工‘三期’管理、權益保護及爭議處理實務”的主題沙龍。
本次沙龍由經驗豐富的閻付克律師主講,在沙龍上閻律師針對以上內容及應對策略進行了詳細講解。
在沙龍現場,閻律師用案例來生動講解相關的法律條文,并采用互動的方式和參會的HR們進行交流。
在講解關于女職工“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問題該如何處理時,閻律師先列出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閻律師例舉了具體的案例來對此條文進行相關講解:
南女士于2003年12月與某外資企業簽訂了四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3000元,約定到期后再續訂合同。2007年10月南女士開始休產假,2008年3月1日產假結束回公司,公司安排其在原崗位工程部上班,但是沒有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兩個月后公司進行人事調整,南女士被安排到生產部工作,南女士由于孩子小拒絕調換崗位,該外資企業便以合同已經期滿通知南女士退工,南女士申請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元,仲裁裁決企業支付4個半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并增加支付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