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人力資源 > HR工具 > 醫療管理制度

        醫療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7-08-14編輯:misrong

        醫療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醫療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費用,提供合理的醫療福利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范圍

        第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精神,按屬地化、社會化原則,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公司和員工共同繳納。其中,公司繳費率控制在員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員工繳費控制在本人工資收入的2%。視情況,按規定相應調整費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章 病 假

        第五條 員工享有有薪病假。請假程序及請假標準見員工請假辦法。

        第六條 員工請病假須出具公司認可醫院的醫療證明。

        第四章 帳戶分立及支付

        第七條 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約30%)計入當地統籌基金,其余以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年齡段確定不同比例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則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第八條 規定當地確定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起付標準(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額(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自付。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職工個人也應承擔一定比例。

        第九條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不由統籌基金支付,公司可參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或商業醫療保險解決。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 醫療費報銷范圍

        第十條 公司應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部門公布的就醫和購藥清單確定可報銷或不可報銷范圍。公司定期向員工公布。

        第十一條 一般而言,公司暫確定以下標準:

        1. 下列費用屬報銷范圍:

        藥品費、住院費、理療費、注射費、手術費、檢驗費、X光透射費、照片費、計劃生育費、接生費(獨生)、針灸費、敷料費、住院煎藥費、危重輸血費、公司體檢費。

        2. 下列費用不屬報銷范圍:

        掛號費,出診費,門診煎藥費,押瓶費,裝配假眼、牙齒、假肢、皮鋼背甲、腰圍、眼鏡、胃托、鞋墊、拐杖、助聽器,割狐臭,矯形,整容,證書費,配藥用肉、雞、酒、蛋、蜂蜜、桂圓等,取暖費,陪侍費,轉院費,特護費,娩期嬰兒護理費,環衛防疫設備費,醫學研究費,以及違法亂紀造成傷害、酗酒、自殺發生的急救住院費,體檢性質的X光透視、照片,一般報考學校、出國、進修、婚前檢查費用。

        第六章 醫療程序

        第十二條 員工須到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就診。

        第十三條 依據醫生診斷證明,決定病假、住院、轉院等,并及時向人事部通報。

        第十四條 病愈或長病者中填報醫療費報銷單,經人事、財務部審查、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五條 病假期員工應與其主管保持聯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狀況。

        第十六條 病愈后交付醫院證明,回本部門安排繼續工作。

        第七章 工傷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首先積極入院治療,公司有必要時,應調動人員照顧。

        第十八條 公司組成醫務鑒定小組,對員工傷殘狀況進行鑒定,鑒定范圍:

        1. 員工病傷殘的狀況及程度;

        2. 員工是否能繼續工作;

        3. 員工是否享受勞動保險;

        4. 鑒定后向公司寫出書面報告及建議。

        第十九條 醫務鑒定小組如對員工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持有異議,可另指定醫院復查。

        第二十條 公司和員工就其因病傷療養、提前退休、長假后復工、勞動保險待遇等進行磋商,達成協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其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本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職工繳納,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會同財務部解釋執行,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