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維修崗位職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崗位職責,崗位職責是一個具象化的工作描述,可將其歸類于不同職位類型范疇。那么制定崗位職責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機電維修崗位職責,歡迎大家分享。
一、崗位責任
第1條參加機電設備檢查,并協助機電設備管理員進行設備管理。
第2條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機電安全工作的重點進行技術把關,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的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3條負責公司礦制度規定需機電科采購的設備的考察、招標文件的起草并牽頭起草相關技術要求、組織相關設備的招標。
第4條負責礦所有機電設備外委維修的市場調研、招標組織、合同及技術文件的簽訂、維修質量跟蹤。
第5條負責機電科所有合同、技術協議的管理。
第6條負責相關業務范圍內的發票掛帳、付款等業務。
第7條經常深入現場了解設備維修使用狀況,掌握維修供貨質量信息及時反饋領導參考。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9條分管業務范圍內安裝、檢修工程、工作的現場專盯指導。
第10條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解聘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編制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4條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5條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機電科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8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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