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勞動者越來越注重維護個人權益,因此員工同企業之間的法律糾紛近幾年逐漸增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而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四種類型: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性辭退;
三、無過錯性辭退;
四、經濟性裁員。
閆律師表示,不管是哪一種方式的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依法進行。
她隨后給在場的HR講解了一個真實的案例:
有一家外貿公司招聘了一位銷售經理,公司和這位馬經理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在入職4個月后,馬經理就因為身體原因入院治療,一個月后出院,以未恢復為由繼續休假。直至兩個月后醫療期滿,公司書面通知馬經理上班,但是馬經理稱疾病尚未痊愈,無法從事原工作,要求繼續休病假。又過了1個月后,公司給馬經理安排了一個比原工作輕松的工作,并通知馬經理回公司從事調整后的工作。但是馬經理仍表示只有治愈疾病后才能上班。隨后,公司解除了與馬經理的勞動合同。馬經理不服,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撤銷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法》第26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的定義,醫療期應該是指職工患病時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閆律師說:“因此,醫療期滿,職工只要存在第二個條件規定的不能工作的情形,不管是否治愈,用人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判斷的標準是醫療期滿后的工作能力而非職工病愈后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