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前,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進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階段,勞動者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似乎就是“鐵飯碗”了,用人單位對這種“鐵飯碗”的擔憂開始轉化為實際問題。為此,英才網聯旗下英才網主辦了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常見誤區及勞動合同解除風險防范”的主題沙龍活動,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閻付克律師為HR們介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的過程。閻律師指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勞動者的“鐵飯碗”,HR要積極應對,不要回避。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
閻付克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必須告知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需要續訂勞動合同。
閻付克律師強調,以上三種情況滿足其一,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與此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告知了勞動者,勞動者不愿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不簽訂,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告知勞動者以上三種情況。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想象那么難
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合同認識上存在著誤區,總是擔心如果與勞動者簽訂了合同,以后就難以解除。為規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義務,有的用人單位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恰當的做法,因此導致此類投訴案件接連發生。
閻付克律師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