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辭退員工?在試用期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針對HR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難題,7月16日,英才網聯旗下教培英才網和英才網共同舉辦了一場以《下員工誤區與試用期法律操作實務》為主題的沙龍活動。來自北京天沐律師事務所賈富春律師與參會的HR們共同探討,旨在正確對待試用期,實現試用期管理合法化。
賈律師列出了三個例子:
某德資企業員工工作21天,解除后賠償8.7萬;
某瑞典公司懷疑員工“吃差價”,在試用期解除賠償10萬;
某日資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市場總監,賠償82萬元。
很多用人單位均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在試用期內完全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從以上三個例子不難看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不單單損害勞動者的權益,也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
賈律師介紹,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辟Z律師說:“有問題必須在試用期之內提出。”
在賈律師多年的從業經驗中,由于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通知方式不正確,而為日后留下無窮后患的不在少數。賈律師強調,用人單位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書面證據,并且保留送達的書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