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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續簽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續簽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 )。原聘用合同書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1、
2、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聘用合同期滿后續簽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在首次實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經實行了聘用制度的單位,應處理好新舊聘用合同在有關內容上的銜接。原簽訂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規范、聘期、聘用的崗位等合同內容不需要調整的,可繼續使用;合同內容需作調整的,應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格式不夠規范的,應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重新簽訂聘用合同。尚未實行聘用制度的單位,要結合本次崗位設置管理實行人員聘用制度,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并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二、崗位設置后工作部門、工作崗位無變動的續簽人員,使用《聘用合同續簽書》(一式3份,可在從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址下載) ,《聘用合同續簽書》不用鑒證。
三、現在才開始首次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統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可在從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址下載),合同編號統一由市人社局編排填寫。
四、現在才開始首次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繼續執行中共從化市委辦公室《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從辦﹝2004﹞63號)第十二條規定。
五、受聘人員在續簽聘用合同時,符合從辦﹝2004﹞63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如果本人提出續簽聘用合同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簽。
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或患職業病、因公負傷經有關部門確認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簽訂。
六、首次聘用或者續簽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為3年,同一單位的人員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七、首次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編制在編人員簽聘用合同。
八、首次實行聘用制或合同期滿續簽聘用合同,但本人年度考核未定等次、基本稱職、不稱職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以及正在緩刑期間的人員,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九、首次實行聘用制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一式3份,由市人社局辦理鑒證手續。
十、續簽聘用合同時間要與首次聘用合同時間保持連續性,續簽時間從首次(上次)崗位聘用合同時間期滿次日開始。
十一、人員聘用條件:
聘用合同期滿,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單位同意的可以續簽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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