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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車運輸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轎車托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下列貨物:
啟運地 到達地 車型 數量 價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商品汽車承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應確保“安全、準時、快捷”的將商品車按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接車交付與指定的接車人,并將隨車物品及有
關的資料一并交付。
二.交接車:甲方向乙方交車時(甲方待運的商品汽車)雙方經辦人員應需按承運交接單逐項交、驗。交接完畢后雙方需在承運單
簽字。交、驗 過程中經雙方確認的車輛損傷、備件短缺等問題應在承運交接單上注明,并免除乙方的賠償責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在運達地交車時應依[承運交接單]記錄為依據。經已(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收車人接車后應在
承運交接單和送車單上簽字(蓋章),并作為運費結算的依據。
交接驗收后,乙方承運責任隨之解除,承運車輛再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無乙方責任。
三.單證交接:甲方必須將符合國家規定并與該商品車運輸有關的單證、資料交于乙方,供乙方在運送過程中備查,如因甲方單證
、資料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后果均無乙方責任。
四.賠償: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以及由此對商品汽車造成的直接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但需經雙方指定人員將商品
汽車損傷情況如實地在乙方的[送車單]及[承運交接單]上詳細表書并簽字后,作為乙方賠償的依據,非經雙方確實的任何損失乙方
不負責賠償。
除乙方之外的任何隨車人員,無論任何原因、發生任何情況以及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無乙方責任。
五.付款方式:
商品汽車在啟運地,完成交接裝車后,甲方向乙方以 方式,支付起運定金¥ 。商品汽車送到接車地點,經收
車人簽收后,甲方向乙方 方式,支付余款¥ 。
逾期未付部分。按銀行滯納金規定補償責任。
六.待運費支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開據:
□a.(全額增值稅運輸發票)□b.(普通服務業運輸發票)□c.(無須發票)以快遞方式送達。
七.本協議經雙方確認的傳真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本同樣有效。履行本協
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通過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終止。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因素導致未能履行協議
的責任方可以免除責任,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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