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用合同
聘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受聘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2003] 4號)及《上海水產大學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聘用合同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初(續)訂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初聘期限是乙方為甲方工作的最低服務期限。
(二)合同到期自然終止,試用期內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期滿,如甲方仍需聘用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續簽聘用合同。
二、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門) 崗位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工作部門或崗位。
(二)甲方根據招聘崗位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工作提出要求,按國家、地方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崗位工作條件及工資、福利等待遇,負責對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養。當事人依照協議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
(三)乙方依法享有參與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同時,乙方應按與各部門簽訂的《崗位任務書》(作為本合同附件)中甲、乙雙方約定的崗位任務和要求認真開展工作,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實現聘期工作目標,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遵守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甲方管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違法、違紀由甲方按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聘用合同解除和終止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自動放棄或拒絕參加崗位聘任,視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提出解聘,應提前2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按規定辦妥工作移交、財物歸還等離校手續,方可離開甲方或按甲方規定的時間離開。
甲、乙雙方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確定是否續訂,若一方不同意續訂,乙方應按前款辦妥一切手續后離開甲方。
四、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配偶屬隨遷進校的,如主引進人( )解聘、辭聘或終止聘用合同,隨遷進校的配偶( )的聘用合同也即隨之解除或終止。
2、若發現乙方提交虛假學歷、學位證明或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3、乙方被聘在專職學生輔導員崗位或實驗室崗位工作的,未經甲方同意要求轉崗的,甲方有權解除乙方聘用合同。被聘為上述崗位的人員,未經同意,三年內不得報考博士研究生。
4、乙方被聘在教師崗位工作的,應在聘用一年內取得相應的高等學!督處熧Y格證書》,否則甲方有權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5、
五、其他事項
(一)服務期及違反聘用合同的違約責任按《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乙方對甲方的服務期按甲乙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執行(有關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違約金數額為甲方為乙方實際支付的出資招聘費、培訓進修費、房改待遇、資助留學訪問費、科研啟動費、安家費、最低服務期違約金(按少服務一月支付 元計算)及其他特殊待遇等總額。違約金遞減方式按甲、乙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約定執行,無協議約定的按乙方每在聘一年遞減10%計算。
(二)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合同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經紀人聘用合同 ·教師聘用合同
(三)甲乙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時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的內容如與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后,甲方(校人事部門及乙方工作部門)、乙方各執壹份,壹份留有關登記部門備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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