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至今為止已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私權自治(合同法),一定范圍限制高利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利息糾紛各地法院處理不一,適用法律上、理解和認識不統一,保護的程度不同,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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