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及場地租賃合同常用版
廠房租賃合同關于租賃物的轉讓若乙方無力購買,或甲方行為導至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的,甲方應退還乙方相應時間的租金。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場地租賃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位置、面積
(一)甲方將位于 的廠房及設施(以下稱“租賃物”)出租給乙方。經甲乙雙方確認,租賃場地面積為 平方米。
(二)租賃物以包租方式出租,由甲方承擔租賃期間的修繕費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費用支付
(一)租賃期限為0.5年,即從XX年 6月1 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
(二)租賃期間乙方支付場地使用費5000元。
租賃期限屆滿前 個月,甲乙雙方協商可由乙方繼續租賃,但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承租。
第三條 租賃物的交付
(一)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將租賃物按現狀向乙方交付。乙方同意按租賃物的現狀承租。
第四 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1、租賃期間,乙方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物的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等事項。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租賃物歸還甲方。
2、乙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第五條 免責條款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不可抗力 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且互不承擔責任。
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用郵遞或傳真通知對方,并應在 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債權債務處理
承租前的遺留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解決。
承租期間,因乙方的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有關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條款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
4 本合同附件甲乙雙方身份復印件,土地使用證及房屋產權復印件。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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