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賃的合同書
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需提交的資料: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使用權)的其他有效證件(提供原件并留復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包括:
1、單位
機構設立文件或營業執照(提供原件并留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2、個人
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提供原件并留復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管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五) 出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須提供出租人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出租房屋用途為住宅且承租人為育齡婦女(20至49歲)的,還須提供經現居住地鎮(街道)計生部門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均提供原件留復印件)。
(六)房屋租賃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權委托書均收取原件,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二、關于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說明: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條例規定登記的,當事人應持出租房屋的有關資料及當事人身份證明,到區主管機關辦理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住宅)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深圳市 區
,房屋(間)編碼為
的房屋(以下簡稱出租房屋)出租給乙方作住宅使用。該建筑物共
層。產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為
,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
有效證件為 。
出租房屋為 (套、間),建筑面積共計 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每一延遲日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三條 出租房屋月租金總額人民幣 元 (大寫:
元)。
乙方應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個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超過 個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時向甲方支付(不超過三個月) 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須向乙方開具收據。
甲方向乙方返還租賃保證金的條件:
1、
2、
3、
返還租賃保證金的方式及時間: 。
甲方不予返還租賃保證金的情形:
1、
2、
3、
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一方違約,按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支付房屋租賃涉及的稅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費、房屋租賃管理費、 費;乙方負責支付出房屋的水電費、衛生費、房屋(大廈)物業管理費、 費等因使用房屋所產生的費用。
第六條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將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內部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內進行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履行維修義務的,乙方可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乙方應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屬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與他人。經甲方同意轉租的,轉租終止期不得超過原乙方的租賃期限,乙方并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得將轉租房屋再行轉租。
乙方擅自轉租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項義務,不得無故解除合同。單方依合同約定或依法律規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請單方解除合同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終止(或因其它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于終止后 日內遷離出租房屋。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間應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內居住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本合同登記(備案)機構調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上述兩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一種,并在□里打“√”)。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以下通信地址為雙方通知或文件的送達地址:
甲方送達地址:
乙方送達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約定的,以雙方當事人簽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為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未經書面變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達地址郵寄視為送達。如按上述地址郵寄文件被郵政部門退回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深圳市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
第十五條 附頁內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須在簽訂后10日內到原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登記(備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合同登記機關執 份。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記或備案人(簽章):
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附頁)
特別提示
1、簽訂合同之前,當事人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經雙方協商可對合同條款的內容作增刪、選擇、補充、填充、修改。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內容及當事人填寫的內容(經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視為本合同約定內容。本合同中的選擇、補充、填充、修改內容以手寫項的效力優先。
2、在簽訂合同前,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擁有房地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以及能證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資格的'證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共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3、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均應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有關程序規定或從事違法行為。
4、本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須按照雙方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非經法定或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中由當事人自行填寫的內容,均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用毛筆、鋼筆、簽字筆填寫并簽字或蓋章確認。
6、本合同文本部分條款中有空白處(以下劃線標出),可供當事人約定;還有部分條款可供當事人選擇(以口標出)。
7、簽訂本合同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共同到房屋租賃管理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
8、租賃雙方當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間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9、本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變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遺失的,當事人應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10、雙方當事人可就租賃期滿、解除合同后如何處置出租房屋內留置物品進行協商,在附頁中約定。
深圳市房屋租賃安全管理
責
任
書
深圳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辦公室印制
為貫徹執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房屋租賃安全責任,加強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性用房(包括各類商品市場及其檔位、柜臺)、辦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為出租屋安全責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業主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責任。房屋轉租人、其他有實際出租行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應當承擔出租人安全責任。
三、出租人應當保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氣、電力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有關行政部門規定的安全標準。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才允許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人應當要求其在開業前出示已辦理消防手續的相關證明及工商業營業執照或者開業許可證書。
五、出租人應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況和使用性質進行查看并做好書面記錄,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簽字;因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查看的,應當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和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情況,應當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七、承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使用性質;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時報告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作坊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賭博、吸毒販毒、賣******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租賃雙方應當協助和配合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責任的,導致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出租屋綜合管理所 :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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