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人(乙方)
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鄭州市 區(縣) 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第二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三)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 元/月(含物業管理費),(人民幣大寫: )租金每 個月一交,乙方應提前3天打入甲方賬戶: 戶名: .
(二)押金:人民幣(大寫) 圓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四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鄭州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第五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不得轉租。
第六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三日的。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十日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4、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5、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六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六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十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2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九條 設施設備清單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設施、設備: 一、燃氣管道 [ ] 二、暖氣管道 [ ] 三、熱水管道 [ ]四、燃氣熱水器 [ ] 型號:電熱水器 [ ] 型號:五、空調 [ ] 型號及數量:六、家具 [ ] 型號及數量: 七、電器 [ ] 型號及數量:
八、水表現數: 電表現數: 燃氣表現數:
九、裝修狀況:
十、其它設施、設備: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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