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出租合同
出租合同一
出租單位(甲方):
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甲方___年___月___日將坐落在__路___號店鋪出租給乙方,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特訂立合同如下:
一、租賃期限
__年___月 日起至 年___月___日止,租期__年。
二、租賃金額及付款方式
乙方以月租人民幣___ 元,經營甲方店鋪,付款辦法:___年租金總額人民幣___元,在合同簽訂時交清。
三、租賃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簽訂合同時須向甲方繳交店鋪設施抵押金人民幣___元,押金不計息。
2、乙方擁有店鋪經營、管理和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店鋪的所有權和水電房籍及主水管至水表處理。
3、乙方經營店鋪的一切費用(包括投資成本、水電費、店鋪裝修、稅費及一切債務等)除店鋪租賃稅外概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愛護店鋪設施,如有或損壞,乙方應按市場價賠償或負責修復。乙方如需對門店進行改裝,須經甲方同意同意后方可訊息工期,基費用由乙方負責。
5、乙方必須遵守交通和公共秩序,保持店鋪門前暢通和落實門前“三包”,如有違反,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6、乙方不得在租賃范圍堆放帶腐蝕性或危險性物品,否則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7、乙方應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內經營,遵紀守法,服從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搞非法經營,否則造成后果由乙方負責。
8、乙方如需轉包他人,應事先以書面報告甲方,甲方在接到報告后十五天內作出答復,并簽訂變更協議,轉包他人仍按本合同條款執行。未經同意甲方擅自轉包他人,按違約處理。
9、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變動而變更。
10、如因乙方人為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店鋪如在租賃期內遇風災地震自然災害而造成重大損失,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四、期滿規定
1、乙方應在期滿前兩天內搬遷完畢,近期將租賃范圍交還甲方。
2、租賃屆滿,店鋪的用水電設施無償歸甲方。
3、乙方在租賃期間裝修的固定設施無償歸甲方,可動設施乙方必須在期滿前五天內處理完畢,乙方應負責修復或按價賠償。
4、乙方繳交甲方的押金,待雙方交接清楚后由甲方付還乙方。
五、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必須共同遵照執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或廢止合同。
如有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對方人民幣__元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出租合同二
出 租 方(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
承 租 方(乙方):
地 址: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區下梅林梅山苑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 。
第二條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條 乙方可將出租房屋作_______用途。
甲方保證出租房屋能夠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乙方將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房屋用途的報批手續。
第四條甲方保證第三條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乙方保證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出租房屋的單位租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月租金總額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
第六條甲方應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遲于前款時間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
第七條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貳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 即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第八條租賃期間,乙方每月應向甲方支付當月租金、物業管理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及其它應繳費用。
第九條雙方同意以委托建設銀行托收為結算方式,乙方保證每月五日前其托收賬戶內有足夠的金額支付應繳甲方的各項費用。
每月五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為乙方應繳甲方的各項費用的銀行托收日,托收不成功的租戶可于托收日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到甲方業務大廳繳納現金,并承擔由托收日后的第一日起計的應繳費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且在乙方滯納期間,甲方有權進行督促,有權停止水、電供應。
第十條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按時交回房屋并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在結清費用后甲方向乙方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接到乙方通知后拾日內進行維修;甲方拒不維修的,乙方可經合同登記機關鑒證后代為維修。
本條維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因乙方使用損壞的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或賠償,可經合同登記機關鑒證后,由甲方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確因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須報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及時通知乙方后方可進行,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方同意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乙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乙方不得因裝修或其它原因改變房屋結構,否則視為違約。
第十四條乙方不得擅自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于他人,否則視為違約。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轉讓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出租房屋轉讓他人的,甲方應保證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決定征用,收購、收回或拆除租賃房地產;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七條按本合同規定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達壹個月;
(二)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乙方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四)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乙方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
(五)乙方擅自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
甲方依據上述情形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遷離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預交款項有結余的,應當將余款退還乙方。但保證金無權要求退還。
第十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
(一)甲方遲延交付出租房屋壹個月以上;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使乙方無法按其用途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及時遷離出租房屋,并有權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以及退還多收的預交款項。
第十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出租房屋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壹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方同意續租,應重新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不同意續租,則本合同到期后自動解除。
第二十條乙方應于租賃期屆滿之日遷離出租房屋,并將其返還甲方。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沒收租賃保證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提供配套服務,包括水、電供應等。
第二十一條乙方擅自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的,應向甲方交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轉租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壹佰伍拾元。同時甲方有權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項義務,不得無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退還租賃保證金,并支付一個月房租金額的補償金給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說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并支付其相當于乙方所租房屋一個月租金的補償費用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拒不支付補償費用,甲方可從租賃保證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實際損失。
第二十四條乙方承諾遵守"梅山苑住戶公約"、"梅山苑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各項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及其它與甲方達成的涉及所租房屋的協議,否則視為違約。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違約,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須到原合同登記機關鑒證后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本合同登記機關調解或: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以中文為正本文字。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合同登記機關備案壹份,有關部門執壹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登記人(簽章):
合同登記機關(簽章):
登記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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