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范本
前期物業管理與早期介入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是內容和作用不同,前期物業管理是物業服務企業對新物業項目實施的物業管理服務;早期介入是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物業項目階段引入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支持。二是服務對象不同,前期管理服務的對象是全體業主,并按規定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早期介入服務的對象是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位根據約定支付早期介入服務費用。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范本
甲方(建設單位):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等級及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為明確前期物業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以□招投標□協議方式選聘乙方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并就前期物業服務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對業主的效力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訂立物業買賣合同時,將《臨時管理規約》與本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物業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甲方,甲方享有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物業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業主(包括物業實際使用人,下同),業主享有本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第二條 委托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委托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居住物業(□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別墅□ )□公共物業(□辦公、寫字樓□商業□工業園區□ )
坐落位置: 市 縣(市、區) (路、街)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規劃建筑面積:
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件二。
第三條 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的內容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服務有關制度、物業服務方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管相關的工程技術資料、承接查驗資料并告知全體業主;
(二)負責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本物業共用部位細目見附件三;
(三)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本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細目見附件四;
(四)負責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清運等;
(五)負責物業公共園林、景觀及設施的養護和管理;
(六)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車輛停放、安全防范等事項;
(七)負責物業服務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 裝飾裝修管理;
(九)
第四條 物業服務標準
乙方按照以下第 種物業服務標準提供物業服務:
(一) 《 物業服務標準》中的 級物業服務標準。詳見附件五;
(二)約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五。
第五條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為以下第 種: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自 年 月 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續聘或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止。
第六條 物業服務費
(一)計費方式
本物業前期服務費為以下第 種計費方式:
1、包干制。由甲方、業主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
2、酬金制。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按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甲方、業主享有或者承擔:
(1)每□ 月□ 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 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
(3)
實施酬金制計費方式,乙方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 審計監督。
(二)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建筑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房屋測繪機構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收取。
1、居住物業類: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2、公共物業類:
□辦公、寫字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 元/平方米·月
□工業園區: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三)交費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甲方足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四)物業服務費構成
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法定稅費和乙方的合理利潤。
(五)物業服務費交納
甲方的物業服務費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納。業主的物業服務費從物業交付次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納。
甲方、業主于每個繳費周期起始日起 日內交納物業服務費。逾期未交納的,乙方以通知書、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書面形式催告甲方、業主在合理期限內交納。經催告后無正當理由仍未交納的,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它
1、甲方、物業所有權人與物業實際使用人約定由物業實際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甲方、物業所有權人負連帶責任。甲方、物業所有權人與物業實際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甲方、物業所有權人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2、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原業主結清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結算至產權轉移之日止。
3、乙方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類型、同一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按統一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
4、在本合同期內,業主依法將住宅用房改為非住宅用房的,該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為 元/平方米·月。
第七條 車位使用及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有產權車位、車庫的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使用人按地面車位(含架空層車位) 元/個·月、地下車位 元/個·月、封閉式車庫 元/個·月、 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
(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使用人按照 元/個·月的標準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所交納費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三)其他車輛停放服務費:
摩托車 元/輛·月;
電瓶車 元/輛·月;
自行車 元/輛·月;
元/輛·月。
以上(一)至(三)項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不包括車輛保管費用。
第八條 特約服務
特約服務是指除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服務內容之外的其他服務,包括 。業主需乙方提供的,與乙方訂立特約服務合同。
第九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代表業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監督、建議的權利;
(二)代表業主審定乙方提交的物業服務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三)監督并協助乙方物業服務工作的實施,臨時管理規約及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
(四)在銷售物業時,將《臨時管理規約》和本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齊全的物業;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乙方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
(七)催告物業買受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接收物業;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九)委托乙方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公共部分進行經營管理;
(十)
第十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二)將房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以及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等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三)負責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并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對甲方、業主違反國家、本省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書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并承擔物業服務責任,接受甲方、業主的監督;
(六)依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制訂物業服務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負責編制本物業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不將本物業整體或主要義務委托給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將本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
(八)在本物業的顯著位置,將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不將業主信息用于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其他用途;
(十)
第十一條 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屬于業主所有的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定期向所有權益人公布并提供查閱:
(一)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二)補充物業服務費的不足;
(三)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甲方在本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 日內按有關規定向乙方無償提供并移交經過裝修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單元 層 號;地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單元 層 號;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單元 層 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乙方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并負責維修、養護,不進行買賣和抵押,不改變其用途。
第十三條 共有部分物業承接查驗
(一)甲方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業主使用15日前,與乙方辦理完成查驗工作,簽訂承接查驗協議。
(二)物業承接查驗,按下述第 種方式:
1、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2、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三)乙方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及相應的物業檔案查驗,現場查驗20日前,甲方向乙方移交以下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物業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四)乙方查驗發現共有部分與竣工圖及其規劃設計審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質量安全問題的,書面告知甲方,甲方按照規定處理,甲方未能及時整改的遺留問題,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解決:
(五)本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甲方□乙方按照□包干□按實結算、多退少補的方式承擔,承接查驗費用 元。
(六)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專項維修資金存入銀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幢立賬、按戶核算。
(三)業主轉讓物業時,其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與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四)乙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公示。
第十五條 物業保修
甲方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的,相關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六條 免責條款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擔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服務不能繼續履行的,乙方及時通知甲方、業主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但乙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責任,乙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乙方不免除責任;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三)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采用合理方式告知業主,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四)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五)因非乙方責任而出現需要維修的項目,但相關業主或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損失的;
(六)業主改善自用部分、使用共用部分時,乙方已提出合理的建議或已盡可能阻止業主的危險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拋物、違章裝修、未及時維修或提供維修便利,而業主未采納建議或未接受阻止,導致損害后果的;
(七)
第十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一)合同履行期限內,經乙方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協商一致,可訂立變更協議或補充協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與甲方、業主協商,并經甲方、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1、公共服務產品能耗價格調整的;
2、業主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物業服務等級變動的;
3、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調整的;
4、其他政策性費用調整的。
(三)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可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同履行期限內,乙方的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甲方、業主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整改,逾期未整改,給甲方、業主造成重大損失的,甲方、業主可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限截止,本合同終止。業主大會仍未成立的,甲方與乙方可續訂合同。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要求,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部分,甲方、業主有權拒絕交納;己經交納的,乙方予以返還,并向甲方、業主支付 %的違約金。
(二)甲方、業主未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經乙方書面催告限期交納仍未交納的,承擔違約期間未付金額 %的違約金。甲方、業主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的服務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給業主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乙方先行賠付后向甲方追償。業主不以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或主張減免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的服務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給甲方、其他業主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乙方先行賠付后向違約業主追償。
(四)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業主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整改,逾期未整改,給甲方、業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承擔賠償責任。
(六)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售房現場、物業服務處各公示一份,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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